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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鑒定排除司法鑒定 有異議不得重新鑒定

2012年08月28日 08:30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精神障礙鑒定排除司法鑒定

  精神衛生法草案二審稿明確為醫學鑒定;刪除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請復診、鑒定權

  昨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對比一審稿,對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和復診程式,二審稿做出三項修改: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刪除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相關規定;復診程式由二次鑒定改為一次鑒定,即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如果對復診結論有異議,無權提起重新鑒定。

  精神障礙鑒定是醫學鑒定

  強制收治“被精神病”事件,自精神衛生法啟動立法開始,就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如何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遏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傷人和“被精神病”問題?

  一審稿曾將復診、鑒定權交由司法鑒定機構,規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如果對醫療機構的復診結論有異議,那麼由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負責鑒定。

  對於上述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部分委員、地方提出,精神障礙鑒定由患者其監護人提出,其性質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研究,二審稿做出修訂:將原“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修改為“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將“司法鑒定人”修改為“鑒定人”,即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均有鑒定權。

  對鑒定異議不得重新鑒定

  對於精神障礙患者的復診鑒定程式,一審稿曾制定“二次程式”,患者、監護人如果對復診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鑒定;對鑒定結論還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並註明“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準”。

  但以上“二次程式”,二審稿修改為“一次程式”,刪除了患者、監護人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相關條款。也就是説,患者的診斷、鑒定程式,只有“單迴圈”診斷、復診、鑒定,即告“終結”。

  全國人大法工委該位負責人説,做出如上調整,主要是考慮到,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成本高,錯過了患者的有效治療期,對患者並不利。

  該位負責人強調説,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在做出如上三種調整後,為保障患者權利,新增一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法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可提請訴訟”。

  嚴重患者不得提復診鑒定

  對於障礙患者住院的前置條件,一審稿、二審稿均規定,須由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同意,如果不同意,那麼不得“強制治療”。但是,對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也就是有傷害行為的患者,如果監護人同意而患者不同意,一審稿、二審稿採用了如下不同的法條。

  一審稿允許患者提起復診和鑒定,即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復診;對復診結論還有異議,可要求鑒定。二審稿則刪除了上述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該位負責人解釋説,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委員認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願接受住院治療。因此,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如果患者還可以要求復診、鑒定,實踐中會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觀點

  應第三方考察防止被精神病

  公益律師黃雪濤認為,“拒絕住院權”是進步

  素有“被精神病”公益律師之稱的黃雪濤一直關注精神衛生法立法,她曾發表《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昨日,黃雪濤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説,二審稿刪除了一審稿爭議較大的條款,如“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作為非自願住院的實體條件條款,這些都是立法進步。

  她認為,一審稿的精神病人拒絕住院權,已有明顯突破,“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式或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這一條文不僅指沒有精神病的人,還包括有精神病但不需住院的,都不該‘被住院’,這意味著中國終於立法確認了精神病人的拒絕住院權,改變了過去十年以來,中國精神衛生領域在理論上、立法上、實踐上否定精神病人(拒絕)住院權的現狀”。

  “但一審稿仍將‘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作為非自願住院的實體條件”,這擴大了醫生的權力,存在醫生權力被濫用的風險”。她表示,二審稿刪除了這個規定,即醫院不得以此為理由強制“患者”住院,有效限制了醫生權力。

  誰有權實施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誰有權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療?誰是住院爭議的最後裁決人?黃雪濤説,歷經二審,精神衛生法雖有突破,但這些爭議焦點仍未破局。

  二審稿仍然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這意味著,近親屬仍有許可權制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人身自由,存在濫用親屬送治權的風險;實施住院治療措施,仍須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作為依據,精神病收治還是停留于單純的醫學判斷層面,“倫理法律討論機制”仍然缺位。

  她建議,應將病情標準寫入精神衛生法,同時建立司法保護機制,由完全獨立於醫療機構之外的第三方比如鑒定委員會,考察精神病收治的標準,由此限定“被精神病”的“源頭之一”近親屬,以及“終端”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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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芮益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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