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
要求子女經常回家看望老人的條款該不該入法?曾進行過較廣泛討論。有人認為,該條款不具備可操作性,影響法律的權威性。
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截至2011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萬人,佔總人口的13.7%。預計到“十二五”期末,全國老年人口將增加4300多萬,達到2.21億。
全國人大內司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未富先老”國情,草案明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同時採納25個省區市的做法,將每年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定為老年節。
■ 法規
1 創設老年人監護制度
全國人大內司委相關負責人説,草案借鑒了國外成功經驗,創設了“老人年監護制度”,規定“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和監護監督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沒有監護人的,參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為其確定監護人”。由此,當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時,監護人須承擔監護責任,以免老年人因病等原因,無依無靠。
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産易受侵害、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草案新增規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予的財産。
2 單位督促職工盡孝道
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受困于“用地難”,多省市均面臨這一問題。草案強化政府責任,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佈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此外,子女單位須擔負督促職工盡孝道的義務。草案要求,子女不孝,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老年人可求助於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贍養人所在單位等三類部門,要求該三類部門督促贍養人盡義務。
3 支援老年人居家養老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援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援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 説法
倫理道德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義務條款,該不該入法?會不會因為難以操作、難以據此提起訴訟,影響法律的權威性?
對此,參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起草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認為,草案首次將傳統道德觀念和傳統文化也就是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他認為,法律和道德並沒有嚴格的分割線,“法律支援傳統道德觀念,而傳統道德觀念也對立法提出要求,這是法律和傳統道德之間的關係”。
他表示,首先應該界定清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法,還是責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法屬性,所以會從鼓勵、倡導的角度,設定條文。不僅僅是‘常回家看看’條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責任條款,同樣不具備可操作性”,但這些責任性條款、義務性條款,起到的是明確政府、社會、個人責任的效果。雖然沒有可操作性,但不等於沒有可訴性,依據這些條款,可以評判是非、確定權責,“比如司法實踐很棘手的家庭糾紛,起作用的正是這類道德義務條款、責任條款”。(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