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計提工資4月發何時申報繳納個稅?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解答納稅諮詢熱點
3月計提工資4月發何時申報繳納個稅?個稅各稅目間是否可互相抵免稅款?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稅?28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諮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
3月計提工資4月發何時申報繳納個稅?
有納稅諮詢提出,3月計提工資在4月發放,應該在哪個月申報繳納個稅?此外,個人轉讓自建房該如何計算個稅?如果建築材料沒有發票,是按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個稅嗎?
納稅服務司介紹,按照現行個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個稅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所以4月發的工資,應在5月申報繳納個稅。
納稅服務司還介紹,我國稅法規定,對於轉讓房屋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如果納稅人無法提供財産原值,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財産原值,並據此徵收個稅。
個稅各稅目間是否可互相抵免稅款?
在個稅繳納中,如果有股權投資損失,同時又有房産轉讓收益,財産轉讓收益能否抵免股權投資損失?也就是説,個稅不同各稅目之間如果有虧損,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稅款?或者一個稅目內是否可以抵免?
納稅服務司介紹,我國現行個稅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等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徵個稅。由於在分類所得稅制下,每一類所得都要單獨徵稅,因此,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對股份制企業來説,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是否徵收個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規定,對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稅。其他均應依法納稅。
此外,納稅服務司還介紹,現行個稅法規定,合夥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的退稅方法取得的退稅款,不屬於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不需要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