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對南京“瘦肉精”瀆職系列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岳邦超有期徒刑2年6個月,被告王健、周炳祥、王吉林有期徒刑2年。
2011年3月,省畜産品品質檢測中心抽檢的南京建鄴區興旺屠宰場134頭生豬尿液中,有132頭被檢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成分。經央視曝光後,該案件引起廣泛關注。經審理,建鄴區法院已對涉案6名屠戶判處3年6個月至4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5萬元。與此同時,公訴機關指控4名相關幹部犯玩忽職守罪。
經審理查明,原建鄴區商務局商貿科科長王健,對轄區內屠宰場的監管流於形式,沒有對瘦肉精檢測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原建鄴區農辦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岳邦超,對屠宰場檢驗檢疫等工作疏于管理;原建鄴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管科科長周炳祥,在負責沙洲興旺屠宰場檢驗檢疫等工作監督管理期間,未有效履行對瘦肉精檢測的監管職責;駐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檢疫工作的原負責人王吉林,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按規定進行生豬屠宰環節的瘦肉精檢測。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健、岳邦超、周炳祥、王吉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進入銷售環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