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想/繪
【事 件】
浙江海鹽:
全國首例“闖黃燈”案開庭
據媒體報道,浙江嘉興海鹽縣的舒江榮因闖黃燈,吃了一張罰單。他以“處罰無法律依據”為由,把交警部門告上法院。這一案件因此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事件大致經過如下:
2011年7月,舒江榮駕車在海鹽縣勤儉路上,經過秦山路路口時闖了黃燈。幾天后,他收到海鹽交警部門的罰單,因“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被罰款150元。舒江榮不服,認為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也並沒有硬性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能通行。他向海鹽公安部門提請行政復議,復議的結果是,維持原處罰決定。舒江榮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為由,把海鹽交警部門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鹽法院一審判決舒江榮敗訴。舒江榮繼續提出上訴,該案二審結果還未公佈。(李想)
【評 析】
“闖黃燈”的尷尬
“紅燈停,綠燈行”,這一交通規則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顯了黃燈的尷尬:黃燈亮了,是停還是行呢?浙江這起“闖黃燈”訴訟案,將多層面的尷尬暴露無遺。
首先是法律上的尷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那麼沒有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能否繼續通行?這是案件爭議的核心,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能進行解釋。從文義解釋上看,“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一規定的反面必然是,沒越過停車線的車輛不可以繼續通行,如果兩種情況下都可以通行,那麼這條規定就毫無意義了;從目的解釋上看,設置黃燈,目的是在紅燈和綠燈之間設置一個緩衝,使得紅綠燈交替之際,已經進入路口的車輛有時間繼續通過路口,如果黃燈亮起後沒越過停車線的車輛還可以繼續通行,那麼就有違設置黃燈的初衷了。因此,按照嚴格的法律解釋,“闖黃燈”確實屬於“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不過這只是學理上的解釋,最終還要看二審法院如何解釋,因為對於法律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法院享有解釋權。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能夠多寫一筆,黃燈今天就不會如此尷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