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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稱灰色利益致買官賣官頻發 吁加強輿論監督

2011年10月28日 11:16:33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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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株洲市下轄的醴陵市農機局黨委書記葉長華因為“買官”,終於在媒體的監督下于10月25日被免職。此外,醴陵市紀委已對葉長華等人立案調查。

  中國青年報記者從醴陵市有關部門獲得的一份材料顯示,葉長華“買官”一事暴露得非常偶然,如果不是因為他遭遇騙子,又在被騙後“憤而”起訴,這事還未必會被曝光。

  事件的經過是:騙子徐某與鄰居湯某閒聊時,自稱與醴陵某領導關係好。2010年四五月間,任醴陵市農機局辦公室主任的龍某得知葉長華有想擔任局長或調任其他職務的想法,於是便跟親戚湯某談到了這事,湯某就説,徐某與領導的關係很好。

  於是,龍某讓湯某與徐某聯繫,利用對方的關係幫葉長華運作職位調動一事。後通過湯某的引薦,葉長華、龍某及徐某等人多次相見。在一次會面時,徐某將準備好的一份拆遷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複印件,並有領導簽名的批件有意在葉長華面前顯示,説這是自己幫朋友找某領導簽下的項目,葉長華更是對徐某“上面有人”的説法深信不疑。

  此後,幾個人在一起商量送禮給某領導的事,最後確定送8萬元銀行卡。葉長華拿了8萬元現金給湯某,並約定這8萬元錢先由湯某出具借條給葉長華,如果事沒辦成,湯某要退8萬元給葉長華。2011年1月30日,湯某出具了借條給葉長華,並將8萬元現金以自己的名字存入中國銀行,然後把銀行卡交給徐某,徐某也向湯某出具了借條。

  結果,錢被揮霍一空,但職務升遷或調動的事卻一直沒有消息,葉長華知道自己被騙後,憤而報警。徐某被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據《三湘都市報》10月24日報道,直到徐某被判刑且法院將此資訊公開後,葉長華仍在原崗位工作,沒有受到什麼影響。10月25日,醴陵市才根據媒體的報道,對葉長華作出免職處理。

  事實上,葉長華事件只是眾多“買官”事件中的一例。近些年來,類似的事件頻頻發生,記者通過網路檢索發現,其中比較典型的如2006年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通報了7件買官賣官事件:其中,張改萍案是張在擔任陜西商洛地委委員、商州市委書記期間,從2000年11月至2005年9月,為他人在晉陞職務、調動工作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28人賄賂共計106.9萬元。2008年出事的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宣傳部長吳希寧,也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下屬賄賂110余萬元,為25人滿足陞官要求。

  據《瞭望》週刊2010年10月的報道:“來自高層的資訊顯示,從2008年至今,全國共查處違規違紀選人用人案件10716起,對1665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買官賣官”現象為何屢屢發生,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認為,買官賣官就是一場交易,交易涉及成本和收益。賣官者的成本很小,“他只要花費一點兒心思利用手中的權力和官場人際關係網路使交易成功就可以了。另外,可能還會因擔心被查處而惴惴不安,有心理成本”。然而收益卻很大,“一方面是買官者提供的錢財物,另一方面,一旦成功,買官者以後還有定期的‘納貢’。同時,他還可以培植親信,形成自己的派系,這就更便於以後進行腐敗活動。”

  而對於買官者,李成言分析説,成本就是買官所花的錢,“然而一旦成功,他們從工資薪水和非工資的現金實物補貼、福利待遇,到穩定的社會地位和職業給人帶來的成就感、榮譽感都會大幅上升,同時獲得更多非法、灰色收益的機會。”

  李成言認為,正是由於這樣巨大的利益,致使買官賣官事件時有發生,“更何況由於目前我國反腐體制的不夠健全,被查處的概率不能説是高到足以禁止買官賣官了”。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吳丕認為,買官賣官者之所以“前腐後繼”,屢禁不絕,與監督不嚴、查辦不力也密切相關,“像醴陵這個事件,如果沒有媒體曝光,説不定這個黨委書記還可以安然無恙。我們不是沒有各種反腐制度,關鍵是執行不力。而且,沒有充分發揮民主監督和群眾監督,而是在制度安排上造成了一小部分官員監督一大批官員的局面,由此造成了這類事件屢屢發生”。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任建明認為,用人腐敗危害極大,不僅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而且會異化政府的公共性質,消解一切可能的內部監督,“會把政府組織異化為徹頭徹尾的腐敗集團,最終成為人民的敵人”。

  幾位教授都認為,要斬斷官帽交易鏈條並不難。李成言説,最重要的措施是將買官賣官者的資訊向全社會公開,讓他們遭遇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同時,加大對這些人的查處懲罰力度,使他們的收益降為零甚至為負,這樣才能有效果。

  任建明建議,應把公開選拔當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方式,而不是作為方式之一。“要把競爭選拔當成原則,不競爭當成例外,這樣就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用人腐敗”。

  他還表示,應當加強執行力,“當前我們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執行的嚴肅性和強制力不夠。”

  吳丕則認為,應加大民主監督、群眾監督甚至輿論監督的力量,“有時候,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輿論監督充分重視了,也不會出那麼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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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