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這部司法解釋明確,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造成100台以上電腦系統被植入病毒的,應認定為刑法上的“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造成20台以上電腦系統被植入病毒等的;提供病毒等破壞性程式10人次以上的;違法所得達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6條第3款規定的“後果嚴重”,依法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達到上述標準5倍以上的,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記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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