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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新規:地下室有消防威脅 官方可強制搬離

2011年08月25日 13:38:37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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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租用的地下空間如有消防威脅,消防部門可強制房客搬離;地下空間使用用途如被改變,人防部門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責令恢復原狀。昨日,北京市政府發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最高罰款標準達3萬元

  去年底,北京各區縣紛紛推行“清理地下空間”專項行動,但其行政執法依據,即2004版《辦法》已顯滯後。《辦法》重新修訂後,曾於今年5月16日面向社會徵集意見。

  與徵集意見版相比,《辦法》再次強調,禁止擅改地下空間用途;不得出租違建地下空間;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不能出租居住。同時明確“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低於4平米”、“超過核定人數”等系列罰則,最高罰款標準達3萬元。

  6大禁商條款被刪除

  《辦法》還新增了十余項新規,如人防工程租用使用權僅1年;使用普通地下室執行備案登記制度,合乎條件的15日內給予備案;須在入口處懸挂官方製作的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標誌牌等,即日起,産權人或使用人須至人防、住建等部門,登記辦案、換領標誌牌。

  但徵集意見版針對普通地下室制定的6大禁商條款,即禁止開辦商品批發市場、旅店、設置託兒所、幼兒園、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全部刪除。同時取消的還有營業場所限制性條款,原曾規定,利用地下空間開辦商店、市場,其營業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三層及地下三層以下;如開辦文化娛樂和餐飲場所等營業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

  對於為何刪除禁商條款,立法部門未明確原因。但此前徵集意見時,曾有普通地下室産權人提出質疑,認為如果地下室符合消防等安全標準,不應該禁商。

  其實,自2004年起,北京一直在治理地下空間。為保證治理效果,《辦法》強化了政府責任:區縣政府對轄區內地下空間,建立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下屬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應定期清查使用情況,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立刻上報。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