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4日上午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與現行法律相比,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專家指出,這一條規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在案件審理中可以拒絕作證,法律不再強求“大義滅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表示,增加這一條規定,是考慮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
同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還加強了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草案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等措施。
郎勝表示,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草案擴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草案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公檢法機關都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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