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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稱加強社會管理並非要強化“管理權力”

2011年08月08日 11:01:4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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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社會管理,等於強化管理權力嗎

  ——關於“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準”的問與答

  本期邀請陸學藝、李強、周紅雲同志作答

  ●加強社會管理,就是要強化管理權力嗎?

  ●在基層就業單位管理方面,我們有什麼成功經驗?

  ●為什麼説“人口巨型高密度社會”的社會風險極為突出?

  1、加強社會管理,就是要強化管理權力嗎?

  胡錦濤同志在“七一”重要講話中強調,要“全面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準”。關於加強社會管理,有的同志設想通過強化管理權力,把經濟社會方面乃至社會生活方面的問題統統管起來,消除諸多矛盾,維護社會秩序。這種設想是不合理,也是不妥當的。因為我們國家已經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社會生活日益多元化、複雜化。這種體制的好處在於社會充滿活力、朝氣蓬勃、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問題在於社會問題、社會矛盾大量增加,這是新階段、新特點的表現。設想用強化管理權力來抓好、管好、調控好,用權力來包打天下,是不現實的,以往的實踐和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都不支援這種設想。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建設”、“社會管理”等概念、理論和政策以來,經過幾年的探索和研討,這方面的思路正在逐步完善,實踐的效果也是好的。當前的重點是抓好社會管理創新,解決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使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穩定。

  (以上由北京工業大學人文學院院長陸學藝作答)

  2、“社會管理”就是“管理社會”嗎?

  有同志認為,所謂社會管理就是管理社會,社會是管理的對象,政府是管理的主體,減少社會矛盾和衝突,維護社會穩定則是管理的目標。我對此有不同看法。社會管理至少包括兩個基本面:即社會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以及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一方面,社會管理首先應該強調社會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因為從根本上説,最廣泛起作用的、維持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自動調節機制必定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如果公民和社會組織的一切活動都依靠國家和政府發出指令實施控制,那麼,國家和政府將不堪重負,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也難以維持。從這個意義上説,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國家和政府首先應該致力於提高社會自治能力和水準。因此,國家和政府培育強大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社會,正是政府社會管理的首要職能。另一方面,社會自治與政府對社會的管理應該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社會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並不排斥政府對社會領域進行的公共管理活動,而且在作為國家機構的政府存在的歷史時期內,社會管理必定成為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職責。當然,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區別於政府其他管理職能,它更側重於對社會自身無法自我管理的社會事務和社會生活的管理,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必須以社會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為前提和基礎。

  要樹立“社會本位”和治理理念,以“社會本位”為原則,逐步培育社會的獨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樹立政府為社會服務、政府對社會進行適度干預的理念,實現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治理,從而使社會管理走向社會治理,建立起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實現社會穩定。

  (以上由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紅雲作答)

  3、在基層就業單位管理方面,我們有什麼成功經驗?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在社會管理上的一個極為成功的經驗就是通過人們的基層就業單位來抓各種任務的落實。今天看來,這個經驗不能丟。當然,體制變遷後,“鐵飯碗”體制變革,簡單套用老辦法已經不行了。今天,就業單位多元化,私營的、外企的、股份制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聯營的、挂靠的、租櫃檯的等等,不勝枚舉。雖然就業單位多元化,但就業者都是通過就業單位而組織起來的。在這方面,有很大的創新空間,要根據多種所有制的特點,落實單位的“社會責任”。如果每個單位都承擔起社會責任,那麼,整個社會就會井然有序。

  4、為什麼説“人口巨型高密度社會”的社會風險極為突出?

  社會學的研究證明,人口城市化以後,巨大人口採取密集居住的生活方式以後,社會風險不是下降了,而是上升了。事實證明,“人口巨型高密度社會”的社會風險極為突出。前些年“非典”的風險已經是一次警告,近年來頻繁發生的城市火災悲劇,及至最近日本因地震造成的核泄漏,都告誡我們,人口高密度社會的公共安全是重中之重的事情。而社會風險的防範,要從基層抓起,隱患常常是在公共空間、建築、居住、社區生活等的每一個細節之中。所以,公共安全的防範,必須深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近來,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北京的特點,試驗“社區民警住區制”,讓基層民警住進老百姓的小區,這是基層公安管理的創新,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對於解決公共安全問題及時有效,而且密切了民警與老百姓的關係。 (以上由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教授李強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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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