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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解讀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2011年07月18日 14:27:01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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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負責人就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1年7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針對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

  答:2007年,國務院公佈施行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對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了規定。電力生産和電網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甚至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級劃分、事故應急處置、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都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生産安全事故有較大不同。比如,生産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的,而電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需要考慮事故造成的電網減供負荷數量、供電用戶停電戶數、電廠對外停電以及發電機組非正常停運的時間等指標。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由於電力運作具有網路性、系統性,電力安全事故的影響往往是跨行政區域的,同時電力安全監管實行中央垂直管理體制,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宜完全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因此,電力安全事故難以完全適用《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對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責任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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