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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稱刑法修正案條文已含情節 醉駕應一律入刑

2011年06月03日 22:04:13  來源: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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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1+1》2011年5月26日完成臺本

  ——醉駕:“滿月”執行!

  導視:

  法官:

  被告人,劉順來,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高仁,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王進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解説:

  北京石景山法院昨天同日再審三起醉駕案,兩個月,三個月,罪名相同,處罰又因何而不同。

  李啟新:

  酒精含量不是唯一標準,比如説你是否配合偵查,比如説你有無造成危害後果。

  解説:

  打擊醉駕已判案例無一緩刑,北京檢方明確表態,酒精含量是唯一標準,無須考慮其他因素。

  醉駕司機蔡某:

  (有人説)醉駕不一定入刑。

  解説:

  醉駕入刑即將滿月,入刑標準如何看待?量刑標準如何統一?嚴懲態勢又如何繼續?《新聞1+1》今日關注——醉駕:“滿月”執行!

  主持人(董倩):

  歡迎收看《新聞1+1》。

  對於醉駕入刑這個問題,高法認為要慎重對待,不應該也不宜一律追求形勢責任,但是公安部認為要嚴厲打擊,絕不留任何情面。那聽完這兩種看法,人們會認為他們是不一樣的。在醉駕入刑將近執行一個月的時間裏,我們又怎麼看待這個問題呢?

  (播放短片)

  字幕提示:

  成都醉駕司機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8.8mg/100ml,拘役一個月,罰金1000元。

  佛山醉駕司機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47.5mg/1000ml,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北京醉駕司機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9.6mg/100ml,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北京醉駕司機高曉松,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mg/100ml,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2011年5月7日新聞

  新聞口播:

  今天上午公安部交管局公佈,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截至5月15日各地交管部門共查處醉酒駕駛2038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駕導致的事故104起,造成28人死亡,死亡人數較去年同期減少37.8%。

  解説:

  醉駕入刑,打擊嚴厲,效果顯著,就在昨天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再審三名醉駕司機,並當庭宣判,兩人拘役三個月,一人拘役兩個月,相同的是都處以了2000元的罰款。罪名相同,處罰卻不同,如何權衡越來越讓公眾充滿好奇。

  楊萬明(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

  (我們已經)要求各級法院把最近宣判的案件報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認真總結各地的經驗,選擇典型的案件,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發給各級法院,探討使用。在進一步積累經驗以後,最高法院將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規範性文件,用來統一醉駕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量刑標準。

  解説:

  各地量刑不一,如何統一已經成為共識。而有關入刑標準的探討也同樣引人關注。

  “80毫克”是醉駕入行的唯一標準。今天,北京市檢察機關針對醉駕入刑的首次表態,又一次成為了媒體關注和放大的聲音。

  字幕提示:

  80毫克

  唯一標準

  北京檢察機關首次表態

  解説:

  醉駕入刑這個5月份起開始實施的新規定,威懾作用不言自明,看看各地的第一人,看看明星醉駕同樣嚴厲的判刑。近一個月在全國各地發生的案例發人深省,如何執行好這一法律,自然受人期待。

  字幕提示:

  2011年5月13日新聞

  新聞口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指出,並非醉酒駕駛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相銜接。這一觀點引發了網友和公眾的熱議。

  楊萬明:

  我們國家刑法的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原則適用於我們國家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當然也包括危險駕駛罪。

  字幕提示:

  2011年5月18日新聞

  新聞口播:

  公安部方面又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公安部門對經核實,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

  解説:

  顯然對於醉駕執行標準究竟如何判定是個急需明確的問題,因為有些醉駕司機在面臨審判時産生了僥倖心理。

  醉駕司機蔡某:

  按杯數的話只有幾杯,最多十來杯酒。我喝的是啤酒。

  醉駕司機蔡某:

  (有人説)醉駕不一定都入刑,我專門問了律師的。律師説,這只是代表他的個人態度。

  解説:

  根據媒體報道,截至目前醉駕入刑將近滿月,已判案例無一緩刑。

  主持人:

  岩松,你怎麼看最高法還有公安部的這種看起來是不一樣的表達?

  白岩松(評論員):

  我們先説昨天北京的這三例判罰,沒有其他的標準,只要你達到了醉酒的程度,這個醉酒是什麼程度呢?我們可以看一下,只要他的酒精含量超過了80mg/1000ml,醉酒了,這是第一個標準,第二個標準是駕駛了,也就是醉酒開車了,就全判了,要麼三個月,要麼兩個月,我覺得這對一段時間來由於個別人的某些言論導致的這種混淆了的一些看法重新被清晰下來,也對未來的這種執行,我覺得會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在這塊不妨説一個今天更有趣的,今天北京市石景山檢察院還起訴了一個醉駕摩托車的,在我們的概念當中好像只是四個輪子的,別,摩托車也算機動車,你的酒精含量一旦超過去了,開了,也駕駛了一樣入刑。

  主持人:

  但是有些人他們的看法是什麼呢?比如説就因為喝了一兩杯酒,然後就背上了有前科這樣的一種歷史上的一種污點,那未來會給他們帶來很多麻煩,這應不應該?

  白岩松:

  我覺得不能這麼説。首先你看,在法律方面就已經明確有一點就是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現在法律明確的是醉酒駕車要入刑,我們來看一下。新的《刑法修正案》強調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請注意,這塊沒説“可處拘役”,而是“處拘役”,但是前面強調了醉酒駕駛機動車了。那好了,在我們這兒有標準,飲酒駕車是小于80mg/100ml的,那麼小于80mg/100ml的,根據情節狀況來,不一定是入刑的,但你要超過80mg/100ml,算醉酒了就要入刑,這本身已經留有餘地,喝一兩杯,如果那個杯子沒那麼大,不一定是白酒的話,你可能不到醉酒的程度,不會去入刑。但是到了醉酒的程度,請問有什麼理由説不執行呢?

  主持人:

  那你怎麼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他還拿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白岩松:

  我覺得任何一番語言在一個法律法規出臺了之後,都要追求兩個對,第一個是你的語言的內容要對,第二個説話的時機要對。也許有一些人會認為,某些負責人的這番話在兩個內容方面都不一定對,醉駕入刑,只要是醉,並且也駕了,就該入刑,那為什麼醉駕之後還可以根據情節,沒有造成危害程度就可以不入刑,會不會混淆,會讓很多人産生僥倖心理。第二個也非常麻煩。第一個是僥倖心理,這是一種後果。第二個後果就是我們的執法人員是不是就擁有了一個鬆緊帶,照顧自己的人就可以利用,反正是寬鬆的,就可以睜只眼閉只眼就過去了,那麼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主持人: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就是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裏面,從違法到犯罪之間這個跨度太大,這就需要有一些中國特色去彌補它,這恰恰可能是

  白岩松:

  法律不是鬆緊帶,我覺得在醉酒和飲酒駕車方面是清晰的科學數據放在這兒,80mg/100ml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我舉一個例子,你即使醉駕了,但是也沒有造成後果,也輕微就不一定入刑。你我沒有持槍權,但是我們某一天拎著槍,天安門廣場轉悠半天,我沒造成任何危害呀,是不是就不入刑啊?你非法持槍就是犯罪。好了,醉駕入刑指的是,你只要喝醉酒了,並且開車就是入刑了,而至於造成更大的後果,那就不是拘役6個月所能解決的了,那可能是3年、5年,甚至死刑都有可能,你要再逃逸的話,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所以我覺得這兩個“對”都不擁有,內容不一定對,時機更不對了。

  主持人:

  那好,對這個問題我們不妨來聽聽法律方面的專家是怎麼看的。

  韓玉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對這一條的把握,應該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條文的表述把握,但是由於最高法院的一位領導在一次會議上講了醉駕並非一律入刑,要考慮它的情節,要考慮刑法怎樣規定,所以正因為這樣,似乎給人一種印象,大家覺得公檢法機關認定醉駕入刑上認識不一致。事實上,從《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來看,它規定只要達到了醉酒狀態,就應該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那所謂情節,情節已經包含在條文的規定當中,因為醉酒狀態,按照咱們現在的規定是血液當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80mg以上,就應該認定已經構成了醉酒駕駛的狀態,就應該構成犯罪了。至於説他其他情節,實際應該是沒有達到80毫克以上的,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這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達到或者超過了80毫克以上,那麼就認為他的行為應該按照犯罪來處理。在這一點上,我想公檢法三家機關認定上應該是沒有分歧的。

[責任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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