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今日在其網站發佈《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産規定》,新規明確,被審計單位正在或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可以採取封存措施。
新規要求,審計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定確定的條件、程式採取封存措施,不得濫用封存權。審計機關通過制止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及時取證或者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可以達到審計目的的,不必採取封存措施。
新規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可以採取封存措施:一是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二是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
新規同時對可被封存的資料進行列舉式規定:(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二)合同、文件、會議記錄等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其他資料。上述資料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封存相關存儲介質。
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現金、實物等資産或者有價證券、權屬證明等資産憑證進行封存。審計機關採取封存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含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下同)負責人批准,由兩名審計人員實施。
審計機關採取封存措施,應當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封存通知書。在被審計單位正在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或者正在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等緊急情況下,審計人員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口頭批准,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當場予以封存,再補送封存通知書。
審計機關採取封存措施時,審計人員應當會同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對有關資料或者資産進行清點,開列封存清單。封存清單一般登記封存資料的名稱、數量,封存資産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封存資料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的,還應當列明存儲介質的名稱、規格等。封存清單一式兩份,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雙方各執一份。
審計機關應當對存放封存資料或者資産的文件櫃、保險櫃、檔案室、庫房等加貼封條。封條上應當註明審計機關名稱、封存日期並加蓋審計機關印章。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