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明確相關政策界限,依法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8月12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
《處分規定》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將適用範圍確定為三類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處分規定》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即“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處分規定》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違反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紀從重處分。因此,《處分規定》對這種行為作出規定,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産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同時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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