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在中國普及,“人肉搜索”的社會影響也日益顯現。近年來,中國各地立法機關紛紛出臺各類網路資訊管理地方性法規,儘管法規起草部門一再表示,這些條款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並不是“針對‘人肉搜索’”。但是一些專家卻認為,類似的條文其實就是試圖在控制“人肉搜索”上取得突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路與資訊系統擅自發佈、傳播、刪除、修改資訊權利人的相關資訊。”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資訊化促進條例(草案)》中的這條內容引起了媒體和網民的廣泛關注。有媒體將其解讀為: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的立法禁止。
“該條文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並非針對‘人肉搜索’。”草案的起草部門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資訊化推進處處長吳君青説。
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法規處處長陳建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一再強調:“沒有這個説法。我們還沒有開始釋義,是他們自己解讀的。”
儘管起草單位一再否認,但部分法律專家和網民則堅持認為,這條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試圖通過立法控制“人肉搜索”。
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各地政府有意通過立法規範網路資訊傳播的行動逐漸增多,浙江並非開先河者。比如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6條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資訊資料”。這是較早對與網路相關的“個人資訊”披露法律責任的地方立法規定。
“人肉搜索”起源於論壇,是利用現代資訊科技,變傳統的網路資訊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的關係型網路社區活動。近年來,在中國眾多的網路事件中,“人肉搜索”成為重要推手,屢屢扮演關鍵角色。2008年12月,南京江寧區房産局局長周久耕因為開會時吸“天價煙”、戴“天價表”的形象被網友曝光,遭“人肉搜索”後引起輿論譁然,最終被查出經濟問題判刑。
但也有一些網民認為,“人肉搜索”並非權力監督的一般形式,只可能盯住個別“倒楣蛋”。如果以犧牲群體觀念中對個人權利的尊重為代價,去打倒一個貪官或者某個醜惡現象,顯然是得不償失的。尤其在缺乏證據或者打錯方向的情況下,“人肉搜索”非常容易出現失誤,導致最終搜索出來的是與事件毫不相關的人。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