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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公佈 居華外國人成普查對象

2011年06月03日 22:08:39  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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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我國的人口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2010年組織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查清10年來我國人口在數量、結構、分佈和住房等方面的變化情況,對於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近日,國務院公佈《全國人口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6月1日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首次明確將境內的境外人員作為普查對象

  《條例》規定,人口普查對像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這裡的“境內”指的是海關關境以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根據這一規定,凡普查標準時點在中國境內的自然人,無論是大陸常住人口、港澳臺僑人員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屬於人口普查對象;在中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包括駐外使領館人員、出國留學人員、外派勞務人員等,也屬於人口普查對象;已經在境外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屬於人口普查對象;來華出差、旅遊等在中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對象範圍內。

  我國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調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境內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確將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員也作為普查對象。

  普查對象的資料依法予以保密

  《條例》在保護人口普查對象的權利方面作了嚴格規定:一是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單個人口普查對象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獲得的原始普查資料,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四是對洩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單個普查對象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普查員在執行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普查證件,並對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或家庭情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責任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