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堅決查辦受賄犯罪的同時,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的力度。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為跑官買官行賄、危害民生的行賄等八類行賄犯罪案件,被列為依法嚴肅查辦的重點。
近些年來,我們反腐敗的力度越來越大,但在很多已判決的案件中,我們看到都是對受賄者的處罰,而行賄者卻“毫發無損”。一個巴掌拍不響,行賄和受賄就如同錢的正反面,互為條件,相互依存,沒有行賄,就不會有受賄。如果不對行賄也加大打擊力度,只會使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更加肆無忌憚地行賄。
現在高檢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這無疑是一個減少腐敗的得力措施。其實,行賄也要受到懲處,不是什麼新鮮事物,在刑法中早已明確規定了行賄罪。但是多年來,我們對行賄打擊力度沒有打擊受賄的力度大。這其中有很多原因:一是思想作怪。在很多人的頭腦中,都有“不打送禮”的思想,有的人送禮行賄,不但沒有受到懲處,還會受到一些人的同情,認為他們是無奈的、逼迫的,不送禮很難把事情辦成。二是目前的賄賂形式多種多樣,並且大多數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發生的,這不僅對打擊受賄,也給打擊行賄造成一定的困難。
我們應當看到,當前行賄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被迫的,有的是受到腐敗文化的影響,有的是害怕不行賄會辦不成事等。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不問三七二十一,一開始就把什麼行賄都當成打擊的對象,恐怕反而不利於反腐。如把給醫生送紅包的人也當做打擊對象,恐怕不但打擊面過寬,也會冤枉一些人。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把跑官買官、危害民生等八類行賄犯罪案件作為當前依法查辦的重點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這八類行賄都是群眾深惡痛絕的,很多都是主動行賄的,他們一旦行賄得手,往往也會採取一些舉動把行賄的成本收回來。如跑官買官者如願後,也會去受賄。
要減少行賄,就需要打擊。在當前的現實情況下,就應該先把危害大、群眾深惡痛絕的行賄當做打擊的重點,然後再慢慢擴大行賄的打擊範圍,並通過這些重點打擊,讓更多的人看到行賄也是一種違法行為,也要受到打擊,從而教育更多的人不要去行賄,而是去舉報行賄,以此遏制行賄行為的發生。
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我們希望跑官要官行賄成打擊重點只是一個開始,今後有關部門在條件具備的條件下,對所有的行賄行為都能進行嚴肅的打擊,只有這樣,行賄才能真正杜絕,社會才會更加風清氣正。(雨曉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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