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網站消息,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种經濟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出臺的背景與經過。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於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2001年《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補充規定》)。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為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對於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和新變化,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後,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相應地出現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刑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有必要對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進行補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啟動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經過調研,徵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意見,多次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法學專家論證會等,歷時近兩年,完成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研究制定工作,並於2010年5月18日印發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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