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兩年“冷凍期”變成“反省期”
日前,中央發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其中規定黨政幹部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突擊提拔者將被追責。
中央將被問責幹部的“冷凍期”設置為兩年,有著現實合理性,既是對幹部的關愛和保護,也是一種科學管理幹部的理性思維。但是,如果不能有效而又充分地用好“冷凍期”,對被問責幹部真正形成心靈上的觸動,兩年的時間依然有可能“走過場”。
畢竟,兩年的時間一晃而過,在仕途上耽誤兩年或“原地踏步兩年”,對一些官員今後任職和升遷影響並不很大。如果兩年時間一到,被問責幹部未經認真考察,就很快得到重新使用或提拔,就會弱化問責的嚴肅性,對於一些未被問責、工作突出的幹部是一種不公。因此,讓有限的兩年時間真正發揮好教育和懲戒幹部的作用,是問責是否真正到位的關鍵。筆者以為,應該讓兩年的“冷凍期”成為被問責幹部的“反省期”。
把“冷凍期”變為“反省期”,有利於強化問責。幹部在“冷凍期”內必然會有著更大的心理負擔和負疚感,有利於他們的“洗心革面”。在“反省期”期間,對被問責幹部的表現,應設定出一個更加嚴格的考察考核標準:在這兩年裏,究竟從事了什麼樣的工作、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幹出了什麼樣的成績,其思想上對原有問題有了什麼樣的認識,是否真正吸取了教訓等等。同時,也很有必要在“反省期”內引進民意評價。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讓群眾來評判一下,被問責的幹部究竟有沒有水準、有沒有能力,有沒有吸取教訓、痛改前非,還能不能擔當重任,不妨交給社會公眾尤其是他身邊的群眾來衡量評判。如此,既能讓幹部任用程式更嚴格,也能強化被問責幹部以民為本的觀念,有效甄別出哪些是符合條件、可以重新復出的幹部。
只有有意識地將兩年的“冷凍期”當成幹部的“反省期”,才能讓問責不走形式、不是“撓癢癢”。對於那些沒有真正發自內心反省,也不符合再任職條件的幹部,即使他度過了兩年的“冷凍期”,也應該斷然拒絕其復出。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