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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車制度改革探索面臨七大問題 尚屬起步階段

2011年06月03日 22:10:10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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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國現行的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尚未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行。已經進行公車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些地區和部門,大多是在中央沒有統一部署的情況下自發地進行。因此,公車改革尚處於起步和摸索階段,很多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公車改革探索面臨的難題

  政策不明確

  由於中央對公車管理制度改革缺乏明確的指導意見和操作原則,使得長期以來公車改革只是在少數部門、少數地區自發並分散地進行。這種狀況所造成的後果:導致一些地區和部門的車改模式、適用範圍、公車管理、補貼標準等存在較大的差異性;給國家對公車統一監管造成了不便;對未進行公車貨幣化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會因為無政策可依或操作難度大而推遲或拒絕公車改革。

  補貼不均衡

  由於公車貨幣化改革的補貼範圍、補貼標準和發放形式等缺乏政策依據,使得進行車改地區和部門的操作方案五花八門,給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對公務交通資源的分配和使用造成了不平衡。比如,實行車改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司局級公務員月補貼最高額只有1200元,國家審計署的正司局級月補貼額只有700元,而珠三角地區的縣處級幹部的月補貼額已高達3500元。特別是沒有參加車改的機要、執法等部門因得不到交通補貼容易心裏不平衡。也有個別地區因車改後福利化傾向嚴重而出現了新的分配不平衡。

  體制不配套

  由於我國車改不是自上而下地進行,這種下邊車改上邊未改的狀況,出現了一些體制性的摩擦。

  稅收問題。因公車屬於執行公務中的行政性消費,未進行車改的地區或部門,公車消費是免稅的,而車改後獲得貨幣化交通補貼的公務人員,因收入增加卻要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增加了車改後公務人員交通費支出成本。

  公車指標配置問題。未進行車改的地區和部門公車報廢或重新購置,可以享受上級部門或財政撥付的公車配置指標及經費待遇,而車改後的地區和部門卻不再享有這些待遇。

  價格補貼問題。在油價上漲時期,未進行車改的地區或部門,可以享受到政府的價格補貼,而車改後獲得貨幣化交通補貼的公務人員就得不到這種價格補貼。

  工資津補貼科目限制問題。2007年我國規範公務員津補貼以來,因財政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津補貼項目和額度等出臺了限制性規定,致使未進行車改的地區和部門無法再操作貨幣化後的交通補貼項目,也致使車改後的地區和部門難以操作因經濟發展變化需要調整的交通補貼標準。

  車改不徹底

  後果一:若一個地區或一個系統上下沒有同時進行車改,就會出現車改地區或部門向未車改地區或部門借車、攤派車輛、轉嫁交通費用開支等情況。某些地區已經出現了教育局長用車讓學校出錢出車的情況,將公車使用負擔轉嫁到基層。

  後果二:由於有些地區和部門實行“部分車改”、“部分未車改”雙軌運作機制,便出現了一邊領交通補貼,一邊使用公車的現象。

  後果三: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因政府財力緊張,車改時不得不確定較低的交通補貼標準。同時,由於經濟欠發達地區私車普及率不高,致使車改後絕大多數公務員既買不起車,也養不起車,從而導致了因交通問題影響工作的現象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車改走回頭路的現象。

  責任不統一

  公車改革後的地區和部門,私車公用現象比較普遍,但是,由於目前在處理交通事故責任及賠償方式方面,私車公用和公車公用大不相同,致使私車公用者主要由個人承擔責任損失,公車公用者則是由所在單位承擔責任損失。

  工作不主動

  公車改革後,因交通補貼裝進了公務人員個人腰包,致使個別公務人員因吝惜自己再掏腰包而不願主動外出執行公務,有時會影響工作。

  宣傳不到位

  一些地區和部門公務人員因車改增加交通補貼後,由於沒有及時向納稅人和老百姓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有時會引發一些誤解。

  國外及地區公車管理借鑒

  許多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及地區,在公車管理方面都有一些比較完善的政策法規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借鑒他們這些成熟的做法及經驗,對於加強我國公車管理與改革,縮減公車消費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據對日本、英國、德國、瑞典、芬蘭、美國、印度、香港、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的公務用車管理情況分析和研究,他們一些具有共性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鑒:

  對公務配車和公車標準及適用範圍有嚴格規定
 
  一般只有內閣部長可以配備專車,但也僅限于執行公務,下班以後的私人活動一般乘用私家車,並且部長的配偶或伴侶通常不可以使用公車進行私人活動。香港特首董建華離任後的當日,便不再乘坐公車。

  對公車使用全過程實行嚴格的管理

  公車由專人保管、維修,保證其性能良好、使用安全。每輛公車都有用車登記卡,卡內詳細記錄起始時間、地點、行程、油耗、計費等資訊,登記卡定期上報主管部門,車輛使用完畢及時交回車庫。並且嚴格執行因私用車的收費制度,倡導為納稅人節省開支的理念。

  對公車使用情況實行科學監控

  採用全球定位系統(GPS),由指揮中心對公車實行智慧化的實時監控,並在每輛公車上分別安裝帶有“公務”和“私用”雙按鈕的計程器和代碼發射器,任何人用車都必須先按下其中一個按鈕,使得監控中心能及時地掌控全部用車情況。

  鼓勵私車公用

  對於使用私車或公交車等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實行按行駛里程或票據給予一定補貼。

  重視社會輿論對公車使用的監督

  所有公車都會貼上特殊標誌,便於公民對政府實施監督。法國曾有一位部長因公車私用被拍照(因公車有標誌),囿于社會輿論壓力,被迫辭職。

  積極探索公車改革的政策建議

  從我國一些地區和部門加強公車管理與改革的實際效果看,確實達到了大幅縮減公車消費及廉潔從政等方面的目的。儘管在操作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問題及難點,但是,從長期看,加強公車管理、積極探索改革,是各級黨政機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的必要環節及發展方向,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按照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反覆強調的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大力發揚艱苦奮鬥和勤儉節約的精神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完善和推進我國公車管理方式改革。

  加強公車管理與改革的目標原則

  有利於提高履行公務活動的辦事效率;有利於降低財政交通支出成本;有利於遏制公車私用管理漏洞;有利於促使交通資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有利於節能減排降耗;有利於廉潔從政建設。

  加強公車管理與改革的措施建議

  加強公車管理與改革,應在客觀地總結我國公車改革地區及部門實踐經驗基礎上,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借鑒國外公車管理的經驗,綜合考慮公務活動需求、財政支出成本、行政運作效率、預防和遏制腐敗、社會承受能力、節能減排降耗等因素,進一步理清改革思路,實事求是地積極穩妥推進。以逐步建立與我國國情相符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高效廉潔的行政管理體制相統一的公車管理新機制。

  建議一:區別不同地區發展狀況,循序漸進地推進公車管理與改革。積極探索公車改革的有效形式,在制度設計上,充分考慮各地區經濟發展水準和現行公車管理基礎,根據不同情況制訂改革方案和推進措施。經濟社會發展相對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地區,由於政府財力充足、居民收入高、私車普及面廣等優勢,可以繼續擴大車改試點。暫不具備條件的欠發達地區,不必強行實施公車貨幣化改革,切忌颳風、跟風和一刀切。各地車改的實踐經驗表明,公務員年均收入在5萬元左右、私家車比例佔20%以上的地區比較適合實行車改。

  建議二:科學確定車改範圍和車改對象。應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不同工作需要,合理確定車改範圍、車改對象和交通補貼標準。有條件實施車改的地區和部門,除省部級正職以上領導繼續維持現行的專車制度,以及機要、執法等特殊部門繼續保留公車外,一般均應納入公車改革範圍。(1)現任省部級副職領導暫按現行相對固定用車方式實行;(2)市、縣黨委書記、市長、縣長,以及省直廳級單位一把手可實行保證工作用車制度;(3)中央黨政機關司局級及省、市地廳級以下在職幹部應逐步納入車改;(4)市、縣級人大、政協一把手根據工作需要派車或參加車改;(5)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車改範圍;(6)各級黨政機關的離退休老幹部和離退休高級領導幹部,可自願參加改革或維持現行用車制度,在車改過渡時期內,可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建議三:合理核定交通費補貼標準。核定車改後的交通補貼應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交通補貼標準要與以下幾個方面相適應:與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水準相適應;與職務級別、崗位性質和實際工作量掛鉤;與工資制度改革以及規範津補貼等財政政策有機銜接,最高月補貼標準一般不應超過乘坐計程車辦理公務支出的額度;核定交通補貼標準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因公務交通費補貼屬於職務消費範疇,不是職工福利,因此,既不能過於懸殊,也不能搞平均主義,嚴禁借改革之名濫發津貼。現職人員退休退職後,原則上不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建議四:嚴格強化對確需保留公車的監管。嚴格公車編制和配置標準;明確對機要車、警車、消防車、急救車、搶修車、運鈔車、接待車等特殊公務用車的管理主體、使用範圍、監管責任和處罰規則;對執法等公車實行統一車牌標誌,統一噴塗車體,統一標明使用單位和舉報監督電話,便於社會監督,香港、澳門均採取這種方式;對車改後確因工作需要而保留的普通公務用車,應實行集中車管,人車分離,專人保養。有條件的地方可安裝GPS全球定位系統,或在公車上安裝行駛記錄卡,以便於對公車運作狀況進行隨時調度和監控;完善統一保險、定點維修、固定加油制度;加快推廣公務卡消費,對公車購置、維修、保險、加油等實行一卡通,避免現金交易和個人開發票;實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用車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公車出行要登記時間、事由、目的地、里程,乘車人和司機要分別簽字,公車用後一律入庫,並定期公佈用車記錄;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將對公車使用的監督納入到紀檢監察工作的範圍,將交通補貼經費的發放納入審計監督範圍,提高公車使用效率和監管水準。

  建議五:車改應到位。同一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車改方案應同時設計、同步實施,並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車改後的保留用車納入統一監管體系,避免一些單位和個人向下級單位借車,或向下級單位轉嫁交通費用的現象發生,避免公車私用,以及補貼照拿、公車照坐的現象發生。

  建議六:規範舊車報廢和公車購置審批制度。嚴格按照審批程式、政府採購,以及中央規定的配置範圍、配置數量和配置標準進行車輛配置;按照使用年限規定更換舊車。對原有公車處置應採取規範透明、公正評估、公平競價、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拍賣款項應及時上繳各級財政。

  建議七:建立健全與公務員績效考核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細化對公務員勤政廉政表現的日常考核指標,避免車改後公務人員因吝惜交通包乾費而不願意外出執行公務等現象發生。

  建議八:採取積極措施,鼓勵私車公用。允許經常性私車公用人員報銷一部分費用或給予適當補貼。

  同時,妥善安置好司勤人員。可通過組建市場化運作、社會化管理、企業化運作的機關計程車隊的方式,為原有編制內司機提供就業崗位,為其他司機提供就業機會,避免出現新的失業群體,減少社會震動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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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