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紀委、監察廳日前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其中規定,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可作為問責線索來源。
《實施辦法》明確,由省委管理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為問責適用對象。
根據《實施辦法》,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可作為問責線索來源。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材料,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等機關和黨委委員、紀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重大事故事件處理、審計、案件查處、巡視等工作的材料,工作考核考察和檢查評估情況等其他反映黨政領導幹部存在問責情形的材料均可以作為問責線索來源。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