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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明年7月起食品接觸塑膠須標耐熱溫度

2016年04月21日 10:47:02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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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4月19日報道,臺灣“食品藥物管理局”19日下午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按照新規定,2017年7月起,所有含有塑膠材質的容器,統統都需要標示耐熱溫度、塑膠材質,且新制包含瓶蓋含有塑膠材質的不銹鋼杯,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並處罰金3到300萬元新台幣。(約合人民幣6027元-602700元)

  據報道,市面上所售保溫杯雖是不銹鋼材質,但民眾卻對杯蓋內的塑膠材質有疑慮,擔心遇熱後産生毒素。“食藥局”19日表示,2017年7月起製造的食器,只要食物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都應標示材質、耐熱溫度。

  臺灣地區現行法令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容器、可重復使用的塑膠水壺、奶瓶、餐盒等,都須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避免塑膠容器遇熱釋放出毒物,但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保溫杯、玻璃微波餐盒卻未嚴加規範。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受訪時説,這波規範品項將以不銹鋼保溫杯、玻璃微波盒為大宗。她解釋説,杯蓋、微波盒蓋多半有塑膠材質包裹且會接觸到食物,但因過去沒有強制規定,廠商標示時有時無,民眾擔心吃進有毒物質,才決定擴大強制標示品項範圍。

  林蘭砡表示,新規“上路”後,幾乎所有使用塑膠材質的容器都得在瓶身標示材質、耐熱溫度等資訊,若發現未依規定標示的産品,將強制下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可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假使耐熱溫度不符規定,同樣下架限期改善,未改將開罰4萬至400萬元新台幣。(實習編輯:馬娜 審核:譚利婭)

[責任編輯: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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