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二審改判13年6月。圖為林益世(左)和妻子彭愛佳(右)2013年3月一同出庭應訊。(圖片取自臺媒)
台灣網2月26日訊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當局“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一審認定林不構成貪污罪,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等罪,將他輕判7年4月,但“高院”26日改以貪污罪等罪改判13年6月,全案可上訴。
林母沈若蘭一審獲判無罪,但“高院”認為,她在高雄家中燒美金,已觸犯隱匿刑事證據罪,將她判處5月徒刑,易科罰金15萬元新台幣確定;至於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璋、沈煥瑤,則維持無罪判決。
林益世未到庭聆判,其代理律師羅秉成表示已將判決結果告訴林,林感到相當失望,收到判決書後將提起上訴。(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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