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13日訊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電核電廠員工罹癌,臺灣“高院”經審理後,判決臺電必須賠償李姓員工126萬元(新台幣,下同),臺電錶達遺憾,強調該名員工工作30年所接受輻射劑量不到一年法定劑量一半。
媒體報道,在臺電工作超過30年的李姓退休人員曾經在核電廠高輻射區工作多年,指因無完整防護,身體累積大量輻射,導致退休後罹患喉癌,打官司要求臺電負起賠償責任,“高院”審理後,判決臺電必須賠償李姓員工126萬元。
臺電核能發言人林德福表示,該名員工過去30年在臺電服務期間所接受到輻射劑量,不到法定工作人員一年可接受法定劑量一半,“量非常微小”,因此先前法院判決認為沒有因果關係,判該員工敗訴。
針對“高院”這次判決臺電需賠償126萬元,林德福表示,自該名員工上訴至今法院判決,臺電花6年時間提供相當多佐證資料供法院裁量,但判決結果認為臺電必須負無過失責任災害126萬元,臺電對此表達遺憾。
林德福指出,由於法院判定賠償金額不到150萬元門檻,因此臺電無法再上訴,但他強調絕對沒有所謂沒有完整防護,導致累積大量輻射的情況。(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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