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經痛不是病,痛起來要人命。“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修正草案,生理假從現行去12天,合併病假共一年30天,放寬為33天,多出的3天不支薪,但不影響全勤考績。
此外,有60歲女員工向老闆請生理假,卻因“有違常理”被要求提出醫生證明;過去也有空姐、櫃姐請生理假,被公司刁難的案例。未來,僱主如果要求員工提出醫生證明才準放生理假,可能會被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新台幣罰款。
依照現行規定,員工1年可請30天病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保障女性,一個月可請一天生理假,一年共12天,包含在病假30天中,可支領半薪。
“立委”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等人昨天在“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建議將生理假獨立出來,讓女性員工在一年30天病假外,一個月可再請1天生理假,一年共42天假。
不過,“勞委會”擔心,如果多出12天的生理假,恐會影響僱主雇用女性的意願,反對女性不利。江惠貞與“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協調,小幅放寬3天生理假,等於一年可以請33天,但若請超過30天,多出來的3天不支薪,不影響全勤考績。
此外,“立委”也批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僱主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員工檢附生理假的證明,讓員工不敢請假,得忍痛上班。
“勞委會”也表認同,並舉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研究所今年委託研究發現,女性經期狀況、時間都不固定,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每個人對疼痛的感覺也不同,認定上有困難,不應要求檢附證明;“委員會”也通過初審,未來僱主不得再要求提供生理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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