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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男員工違反“禁愛令” 老闆帶保鏢剝衣毆打

2016年03月10日 10:29:52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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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新竹市一家電子遊藝場蘇姓試打員,違反公司“禁愛令”規定與廖姓女員工交往,負責人倪通明一氣之下,帶保鏢江明峰脫光蘇的衣服並毆打、強灌清潔液,強迫蘇簽下賠償四十萬元(新台幣,下同)切結書,檢方昨依妨害自由、傷害罪嫌起訴倪、江兩人。

  檢警調查,倪通明前年雇用蘇男當試打員,蘇每日到遊藝場試玩機臺,由於試打員同時負責監控客人和員工不當行為,倪要求蘇不得暴露試打員身份,也不準和客人或公司員工談戀愛。

  蘇後來違反約定和店內廖姓女開分員交往,倪得知後相當火大,去年二月某天淩晨和保鏢江明峰到遊藝場,強迫蘇脫光衣服並毆打致多處挫傷,隨後還押蘇到廖女住處,逼問廖是否知道蘇的試打員身份,廖稱不知,倪仍怒氣未消,要江強灌蘇喝清潔液。

  倪接著逼蘇簽下三張切結書,要蘇承諾“公司每月虧損一百多萬元,我要負擔兩成”、“身上的傷是懲罰自己”,並要蘇讓渡機車和手機抵債,倪還“殺雞儆猴”,電召另名試打員到場看蘇的慘狀,要他謹記“這是背叛公司的下場”;倪控制蘇行動十小時後才放人,蘇獲釋後隨即報警。

  倪辯稱,蘇欠江明峰錢,雙方在店內拉扯,他是去勸架,沒有動手打人,蘇的母親匯五萬元到江戶頭後,就讓蘇離開,沒有控制蘇的行動,但檢方不採信他的説詞。

  新竹市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科長楊惠智説,公司為保護商業機密,可要求員工不得曝光身份,員工若違反約定,僱主可提出民事求償;“勞基法”雖未規範員工能否談戀愛,但“禁愛令”有違反人權之虞,員工若因此遭解雇或減薪,可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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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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