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竊賊不再偷越多賺越多,33歲楊姓男子近1年內犯下74件竊盜案,遭判處有期徒刑50年,臺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10年;檢察官説,符合民眾期待,竊賊才不會有偷越多賺越多心理。
楊姓男子2006年10月1日在桃園縣犯下一起竊案,接著從2007年3月18日開始,在新竹連續犯下73件竊盜案,及1件毀損案,2007年11月因吸毒落網。
楊姓男子每隔1星期就出門作案2、3天,做案時機不分晝夜,完全看當時的條件下手,讓警方摸不著頭緒,2007年8月10日在新竹曾經1天連偷了5個地方。
74件竊盜案,每件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合計判處592個月,吸毒和毀損判7個月,臺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期10年,全案還可上訴。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説“這樣判決不過份”,他表示,一罪一罰楊姓男子的刑期將近50年,裁定執行10年,符合民眾的期待,這樣對竊盜案才有嚇阻效果。過去不管偷多少次,最多判一罪或是加重1/2徒刑,因此竊賊認為“偷越多賺越多”,現在雖然還是“偷越多賺越多”,但賺的是刑期。
臺東執業律師吳漢成也認為合理,他表示,被判了50年才執行10年,是合理的,不過竊案判這麼重相當罕見,楊姓男子可能是最近幾年臺東地區因偷竊被判最重的犯嫌,不過在一罪一罰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多,甚至會有人比他刑期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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