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6月27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中市一名汽車司機被醉酒單車(自行車)騎士撞,官司纏訟兩年,竟還被判拘役50天、須賠對方87萬元(新台幣,下同),司機高聲喊冤,“對方喝酒撞上我,我要被關、賠錢,這是什麼世界?”
前年3月21日傍晚,家住臺中市清水的黃俊士(43歲)開車準備返家,行經狹小的鐵路涵洞時,酒後騎單車的王正文(59歲,酒測值1.078)突從左側下坡的産業道路快速竄出,黃俊士因涵洞構造阻擋視線來不及煞車,王正文撞上車子右前方彈開,身體撞上涵洞墻壁受傷。
報道稱,事故發生後,雙方數度調解不成,頭部、臉部與四肢受傷的王正文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臺當局交通事故鑒定主管部門報告認為黃俊士無肇事責任,因此一審判黃無罪。
不過,該案二審卻大逆轉,認定黃未靠右行駛、未減速慢行才發生車禍,判他拘役50天可易服勞役。王正文還請求87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上月底判決,黃俊士判賠對方87萬元且不能上訴,讓他精神崩潰。
對此判決結果,黃男痛批,開車被酒醉騎單車的人撞,居然要賠錢,“難道又是恐龍法官,我要讓法官來掃廁所,連我易服勞役額度一起掃。”
一名警員則私下透露,雖然酒後騎單車,可以依規定開罰300元到600元,但警察不會主動對騎單車的人酒測,單車不是動力機械,騎乘者沒有酒駕刑責,已成為臺灣交通安全的漏洞,應修正改善。(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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