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3月3日消息 臺特偵組為追繳陳水扁家公務機要費等案不法所得與罰金,申請查扣陳水扁家在臺土地、房屋、存款及股票,臺灣“高等法院”以陳水扁家匯回的“海角7億”(新台幣,下同)已足供追繳為由駁回,臺“最高法院”今再駁回檢方抗告。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特偵組為保全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所涉公務機要費案、南港、龍潭等案的不法所得與罰金追繳,申請查扣吳淑珍及兒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在彰化商銀、玉山商銀等處的存款共4800多萬元及陳致中的37檔股票,以及陳水扁家在臺北市民生段、長春段和信義段價值2億多元的7筆土地、房屋。
此外,檢方于2009年底起訴陳水扁家“二次金改案”,另申請查扣臺北寶來花園、高雄人文首璽兩處豪宅、臺南官田土地及陳水扁家股票、存款約2.9億元資産。
臺灣“高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家公務機要費、南港等案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應為4.7億元,並非特偵組所指的9.8億元,陳水扁家已匯回6億多元的海外款也已遭特偵組查扣,足供追繳公務機要費等案,沒有再查扣的必要。
臺“高院”認為,檢方公務機要費案申請查扣部分,與“二次金改案”申請查扣部分重復,因而駁回檢方申請。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後,仍遭臺“最高法院”駁回。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特偵組將在收到裁定書後研議。不過,陳水扁家已判決定讞的龍潭案、前101董座陳敏薰案部分,檢方已本于職權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扣押,因此影響不大。(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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