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9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某公司的郭姓、蔡姓員工,不滿公司謝姓總經理動輒以“混飯吃”辱罵他們,依島內相關規定解約並要求支付資遣費。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判決,該公司須支付2人共計247萬元(新台幣,下同)定讞。
判決指出,郭姓、蔡姓員工分別自1988年開始在該公司服務,謝姓總經理任職後,即對多名資深員工極盡刁難,並以言語多次侮辱、恐嚇,讓他們忍無可忍。2009年5、6月間,2 人以錄音筆錄下謝姓總經理在開會時有關“垃圾、死木頭、混飯吃”等侮辱性言語。
2 名員工主張,謝姓經理的行為已構成對勞工實施“重大侮辱”,要求該公司依規定終止勞務合同,並分別支付資遣費、加班費及未休假薪資各 133萬餘元及114萬餘元。
被告公司則主張,郭、蔡兩人因在工作上屢屢達不到要求,謝姓總經理盛怒下才會有“混飯吃”等言詞,不構成“重大侮辱”的行為。
全案一審時,臺中地方法院認為謝姓總經理的言語已對郭、蔡兩人人格侮辱,嚴重影響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全數判準兩人請求的資遣費。被告公司不服,兩度提出上訴,但臺中“高分院”、臺灣“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台灣網 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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