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兩岸銀行業監管磋商會議1日在臺北舉行,大陸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和臺灣“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分別率團與會,達成廣泛共識。
據大陸銀監會對臺合作部門負責人範文仲在傍晚舉行的記者會上介紹,在進一步深化兩岸銀行業交流方面,雙方本著積極務實的態度,探討了近期加強合作的重點領域。陸方同意在ECFA框架下積極推進下列開放措施:
——同意兩岸簽署《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開放大陸商業銀行機構投資者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金融産品。
——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的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和政策要求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大陸方面正在考慮在ECFA框架下,支援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特定區域設立異地支行,即臺灣的銀行在特定區域設立分行之後,該分行可以申請在該區域內設立異地支行,雙方同意,近期將積極研究設立同省異地支行的問題,並支援臺灣的銀行在該區域優先設立分支機構。
關於銀行業機構具體準入事項方面,陸方同意:
——加快受理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銀行大陸分行設立同城支行的相關申請。
——支援經評估達到監管要求的臺灣的銀行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符合條件的臺灣的銀行可以按現行規定申請設立子銀行、村鎮銀行。子銀行獲准設立後,可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支援兩岸銀行業開展股權合作。
——按照大陸的有關規定,對透過第三地到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進行認定。
——按照同等優先原則,支援臺灣的銀行到東北和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另據臺灣“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介紹,在準入和參股方面,臺方同意:
——儘速取消大陸地區銀行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
——已在臺灣地區設有分行之陸銀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增設分行。
——單一大陸地區銀行得申請投資臺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QDII為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于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納入銀聯公司得申請來臺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
當天,兩岸銀行業監管機構還簽署了《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此外,雙方同意積極協助推動實施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積極開展對人民幣回流等問題的研究,加強其他金融領域的合作。
會議中,雙方一致同意,兩岸銀行業監管機構應加強理論研究合作,促進兩岸銀行業更好地服務於兩岸的實體經濟。雙方還建議,應堅持互惠互利、循序漸進的原則,就兩岸銀行業合作進行長遠思考,逐步分階段解決重點問題,使兩岸的金融交流更多惠及兩岸人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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