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華澳報》3月31日刊出評論説,陳水扁近日又在獄中策劃,並由吳淑珍在獄外指揮了一場要求“保外就醫”的“救扁”大行動,甚至發起聯署活動,致函美國總統求助。此顯示,陳水扁為能離開監獄,已等於是承認自己有罪了。但倘若讓陳水扁保外就醫,反而會民進黨陷入被動。
文章摘編如下:
包括開庭審議前的羈押在內,已被關押了四年的陳水扁,“沒有病也關出病來”,被關得瘋狂了,老是想著能夠早日離開監獄。
為此,陳水扁多次在獄中策劃指揮其子弟兵進行“衝關”。但從有可能會推翻其罪責的“司法重審”,到只免其刑而不赦其罪的“特赦”,都不得要領下去,近日又在獄中策劃,並由吳淑珍在獄外指揮了一場要求“保外就醫”的“救扁”大行動,在民進黨和“臺聯黨”籍“立委”及支援者中發起聯署活動,一時聲勢浩大,甚至還有“本土社團”致函美國總統奧巴馬求助。此顯示,陳水扁為了能離開監獄,已等於是直接承認自己有罪了。
實際上,司法重審、特赦和保外就醫三者在刑責問題上的分野,是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的。其中“司法重審”,是自認為無罪,因而希望能透過重審來推翻法院先前對其有罪的判決。為此,陳水扁曾以發表“獄中札記”《如果我跟馬英九辯論》的方式強調,“我要的是重新審判,還我清白”,並透過其兒子陳致中聲稱“我父親是清白無罪的,不要求特赦,只希望重審扁案”。
而按照臺灣地區的“赦免法”規定,“特赦”是對特定刑事犯,于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特赦”的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複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因此,陳水扁倘是爭取到以“特赦”方式出獄,他的刑期雖然可以撤銷,但他已被司法機關終審確定的罪行,卻是仍然存在,因而他仍是有罪之身,而其中的貪污罪仍依法被剝奪一定的政治權利,包括不得在臺灣地區領導人、“立委”等選舉中成為候選人等。
但保外就醫則完全不同。按照國際慣例,“保外就醫”並不是刑罰的任何一個種類,而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況下採用的一種“暫予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將受到許多限制,這是諸種離開監獄的方法中,最為“屈辱”的一種,不但是等於承認自己有罪,只不過是在監外執行而已,而且其在監獄外就醫的時間,並不抵折刑期,一旦病好了必須返回獄中服刑,而且是必須接續起已經實施的刑期,並繼續執行下去,並不能扣除保外就醫的那一段時間。
為何連這樣“屈辱”的條件,陳水扁也會願意接受呢?看來,他終於是“大徹大悟”地“想通了”,要求司法重審無疑是緣木求魚,不要説是有法律潔癖的馬英九不會輕易啟動,就是保持立場中立的司法官也會以“依法無據”為由予以拒絕。那麼,就退而求其次,尋求“特赦”吧。其如意算盤,是希望馬英九在“5?20”就職時進行宣佈。但是,不要説是馬英九齣于種種因素考慮而不會有此打算,就算是答應了,也將會受到“赦免法”關於只能對已經終審定讞的被告人實施特赦的規定的限制。
而陳水扁目前被三審定讞的只是“龍潭案”,還有其他幾個案子倘待審判,其中的一些案件被終審有罪的可能性較高。因此,目前即使是“特赦”陳水扁,也只能是針對其“龍潭案”而言,而他在被“特赦”釋放出獄後,當其他幾個案子被終審有罪時,這個“特赦令”不可能延及此後所判之各案。因此,倘是希望能有一個“終局結案”,將“特赦令”發揮最大的作用,還須等待陳水扁所有涉案都審結之後。這就需要好幾年的時間。即使是陳水扁病得很嚴重,馬英九有意施行人道主義,也不可能實現。
因此,就只有“保外就醫”一途了。這就説明瞭兩點:其一、陳水扁急於離開監獄,已到了饑不擇食的地步。即使是要明知要接受胯下之辱,也在所不惜。其二、陳水扁的健康確實是出了問題,只有保外就醫,才能遏止病情惡化,並得到治療。而陳水扁提出“保外就醫”的訴求,倒是不會引起民間太大的反感,因為畢竟沒有消滅其罪名及刑責,而且是人道主義,即使是立場再深藍者,也不好反對。因為就是在戰場上面對敵人,也有“不殺戰俘”的國際慣例。
而接納陳水扁“保外就醫”的訴求,馬英九也沒有壓力。因為與宣佈“特赦”是領導人的專權不同,決定“保外就醫”的許可權機關是臺法務主管部門。這樣,馬英九就樂得個“高高挂起,與我無關”,並順水推舟作人情。
其實,倘若讓陳水扁保外就醫,不甘寂寞的陳水扁必然會到處趴趴走,反而會民進黨陷入被動,形象進一步受損。正因為如此,正在準備競選民進黨主席,而且勝算甚高的蘇貞昌,拒絕參與聯署,就是要避免背上這個包袱。而不能參選本屆黨主席的蔡英文,反而轉趨積極,一改過去不願涉扁議題的被動局面。這也難怪,如果影響到民眾對民進黨的觀感,也與她作為“普通黨員”完全無關。相反,由於倒是會令蘇貞昌的形象受損,自己在2014年的下一屆進黨主席選舉時,就能乘虛而入,火中取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