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外事部門負責人李大維。(臺媒圖)
台灣網2月22日訊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副代表”去年涉嫌性騷擾及妨害公務後,以休假名義返回土耳其。臺灣“監察院”今日指出,案發後,臺外事部門因耗時查證而延宕檢警機關偵查取證時效,執法單位無法立即採取適當措施,損及受害人求償權益及影響司法權行使。“監察院”要求外事部門改善並議處失職人員。
臺“監察院”指出,去年7月3月淩晨,“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副代表”都庫哈裏在臺北市大安區夜店涉嫌性騷擾及妨害公務,同年8月17日島內媒體大幅報導,都庫哈裏便於第二日以休假名義返回土耳其。
“監察院”表示,“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當時正式向臺外事部門説明,都庫哈裏已結束駐臺任務。不過,依據“駐臺海外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非“友邦”外事人員于境內的“非執行職務行為”不享刑事豁免待遇。因此,都庫哈裏所為應不得享有刑事豁免待遇。
但案發時,由於臺灣“駐土耳其代表處”未呈報土耳其給予臺灣地區駐該國人員所享特權豁免,而主管特權禮遇業務的臺外事部門“禮賓處”也未詳實查核,導致“禮賓處”所制的“雙邊特權禮遇對照表”存有缺漏而不自知,遲至本案發生才發現“駐處人員官員證”記載與“雙邊特權禮遇對照表”內容不符。
“監察院”表示,由於上述疏失,且基於涉外事務中的互惠原則,臺外事部門當下竟不能確定都庫哈裏是否享有刑事豁免待遇。遲至事發53日後,外事部門才致函“法務部”説明與土耳其互不享有刑事豁免權,然而都庫哈裏早于去年8月18日返國,致執法單位無法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監察院”指出,臺外事部門及“駐土耳其代表”針對此事處均難咎其職,確有怠失,要求外事部門改善並議處失職人員。(台灣網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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