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一項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達成朝野共識,把具有權利投“公投票”的年齡從現行的20歲降為18歲。
該草案明定,臺灣民眾“年滿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而此前臺灣相關法規規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並未規定“公投法”投票年齡。
臺“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對此表示,如果“修憲”將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公投法”降為18歲合理。(海峽導報駐臺記者 吳生林)
[ 責任編輯:李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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