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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各方提7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馬英九:很多難執行

2014年04月09日 09: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立法院”將於11日召開“院會”,擬處理“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相關草案,共有7個版本的草案待審查。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説,在這些版本中,除了“行政院”版本外,其他版本有很多是立法權淩駕行政權,造成行政部門非常大的困難“根本無法執行”;這些關鍵問題,相關單位要對外充分説明。

    據報道,7個版本中,以民間版、“行政院”版及民進黨團版最受矚目。

    針對兩岸協議簽署過程,民間版的“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分為“協商前、協商、簽署前、簽署後”四階段監督。協商前,必須先提出協議締結計劃,“立法院”可提出修正意見、附加或保留條款;協商時必須公開結果;簽署前應提出官方及民間評估報告,並經“立法院”聽證會取得共識;簽署後若“行政院”認定對人民有重大影響或經半數“立法委員”同意,須交由“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的版本主要精神為四階段溝通監督機制:協商議題形成、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階段及協議簽署後,必須分別向“立法院正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委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協商。另外,當協商有相當進展時,須經兩階段安全審查機制把關,先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邀集安全部門等開會審查,再由安全部門復審。

    民進黨版草案則聲稱所謂“為規範臺灣與中國間締結協議相關事宜”。若協議涉及防務、外事、財政及經濟等重大事項,“行政院長”須先向“立法院”報告;協議內容必須經“立法院”同意外,“立法委員”也可參加談判;簽署後,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必要時交“公投”復決。此外,“立法院”也可對協議內容提出修正或要求保留。

    針對涌現出來的各個監督草案版本,馬英九表示,有草案名稱“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在名稱上觸及“兩國論”,違反“憲法”;有的必須先提出締結報告及因應策略,等於把當局的談判策略與弱點提前公開。

    馬英九表示,有的版本還規定,未涉及修法的協議,三個月未完成審查,將轉為審議,且無期限規定;但不論協議是審議、審查或備查,形同均無期限規定,若“立法院”遲遲不處理,關乎民眾重要權益的協議就會無限期的躺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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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周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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