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立法院”挑燈夜戰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因通過的條文漏了一個“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這項“立法疏漏”將立刻影響檢察官以及法官對偵審中案件的認定,恐怕又是一場司法災難。
據了解,修正條文適用對象原本應為“各大專院校教職員”,但通過的條文卻是“各大專院校職員”;依“大學法”規定,教授不是職員,因此,教授們並不在除罪化的範圍。
“主計總處”官員表示,昨天是“修法”通過後第一天上班,已注意到這問題,但當初“修法”內容非“主計總處”提出,是“立委”提案,“主計總處”未參與“修法”時的朝野協商,目前沒有明確因應辦法,但不排除協同“教育部”、“人事總處”甚至“法務部”進行跨“部會”討論與認定。
教授是否除罪,尚有“文字上”爭議,但“法務部”昨天已開會認定,喝花酒報公帳被依貪污罪判刑定讞入獄的前“立委”顏清標,適用除罪化條文,將在馬英九公佈“新法”後第三天0時獲釋。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晚表示,此次“修法”從頭到尾都是“立法院”朝野黨團主導,如果真産生“喝花酒者除罪、教授不除罪”問題,解鈴仍需繫鈴人,宜由“立院”于臨時會提復議,“行政院”尊重“立院”的處理。
“立法院”5月31日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將特別費除罪化的範圍擴及學者、研究人員和各級民意代表,而且溯及既往。外界解讀,包括臺大急診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在內的數百位大學教授,因研究費核銷問題被控貪污都將解套,但仔細看修正條文,卻有疏漏。
新條文規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的研究計劃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果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已報支不符法令的相關費用,應繳回。
其中,適用對象“各大專院校職員”,依“大學法”第15條、大學法第4章規定,“大學教師”不能解釋為“職員”;另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二條規定,學術研究機構指的是大學以外的學術研究單位,公立的如“中央研究院”,私立的如“中華經濟研究院”,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當然不包含大專院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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