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私自收留棄嬰重在救助保障

時間:2013-06-19 13:34   來源:台灣網

  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6月18日《北京晨報》)

  袁厲害案過後,公眾並未過分苛責收養棄嬰的袁厲害,轉而將矛頭對準在棄嬰收養工作上一再缺位的地方政府,輿論普遍認定袁厲害案慘劇的發生,地方政府的不作為難辭其咎。畢竟,袁厲害“好心辦壞事”折射出的是棄嬰收養的救助保障之殤。

  案件一開始,當地政府就千方百計將慘劇的罪責轉嫁袁厲害,無奈公眾並不買賬,直至引發對棄嬰收養問題的社會討論,當地政府才承認棄嬰收養工作的缺失。此次,七部委聯合發文嚴禁私自收留棄嬰,無疑是官方對袁厲害案的政策回應和工作矯正。確實,也只有重新厘清政府和社會各自在棄嬰收養問題的責任義務,才有可能避免袁厲害案慘劇的重演。

  令人欣喜的是,七部委在嚴禁私自收留棄嬰的發文中,對棄嬰發現、移送、安置以及體檢、救治等相關程式作了明確規定,這些細緻可行的程式,正是解決公民發現棄嬰後陷入“救”與“不救”兩難境地的行為指導,也是在發生事故糾紛時界定政府和公民責任的程式標準。

  毋庸置疑,棄嬰收養是政府必須建立的救助保障,尤其在國內社會,歷史因素和現實制度的雙重限制,比如重男輕女的傳統思維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導致棄嬰現象較為嚴峻,因此,政府擔綱棄嬰收養的救助保障理所當然。就這個層次而言,七部委關於棄嬰收養的聯合發文具有可操作的、指導性的政策價值。但政府良策不僅取決於決策動機和紙面規定,更必須要有付諸實施的制度保障。

  當前,地方政府對棄嬰的收養捉襟見肘,福利機構投入不足、責任部門相互推諉、棄嬰收養止于機構等,都已經形成對政府棄嬰收養工作的掣肘。如何保證每一名棄嬰都得到妥善救助,如何讓棄嬰享受平等的醫療、教育和工作的權利,如何讓棄嬰回歸家庭生活,這些現實問題正是考驗七部委聯合通知是否淪為一紙空文的決定因素。

  幼有所養是中國社會重大的民生問題,棄嬰收養也不例外。如果針對棄嬰收養的政策制度並非出於完善社會福利的責任意識,而是撇清政府罪責的權宜之計,很難想像這些被拋棄的孩子會得到妥善安置,甚至還不如在袁厲害這樣的好心人的照顧下享受短暫溫飽。棄嬰收養註定是一項系統工程,如何有效地融合政府責任和社會力量,讓棄嬰不致流落街頭無人問津,正是政府探索社會救助保障的責任所在。(台灣網網友 余燕明)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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