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組照片在網上熱傳:一名身穿“城管執法”背心的城管隊員與一名攤販面對面跪著,旁邊站滿了圍觀的市民。截至昨天,該組照片已被2.6萬多名網友點擊觀看,近百名網友在帖子下留言討論。(4月15日 武漢晚報)
執法不是個人行為,代表的是國家和全體人民的意志,自然要體現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任何不恰當的行為都有可能褻瀆了執法的嚴肅性和法律法規的不可侵犯性。如果哪些法律法規“過氣”了,可以通過人大等機構進行修改或撤消,只要未被修改或撤消,執法就宜理直氣壯,沒有什麼理虧的。如果執法人員有過錯,被執法人員可以要求執法單位及其上級機關對執法人員依法裁處。執法人員“下跪”沒有用,代替不了執法單位及其上級機關對他的依法裁處。如果執法人員沒有過錯,“下跪” 意味著理虧,請求寬恕,是對執法嚴肅性的褻瀆,非常不妥。
在執法過程中,既要維護執法的嚴肅性,又要尊重被執法人的人格,這是對的。但尊重被執法人的人格,絕不意味著非要採取“下跪”的形式,就是説,即使不“下跪”,並不表明執法人員不尊重被執法人員。令人納悶的是,這幾年,執法的嚴肅性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維護,執法似乎成了理虧的事,以至於執法尤其是城管執法颳起了一股子“柔媚之風”,什麼“眼神執法”“美女執法”“圍觀執法”……“下跪執法”既是其一,這些東西竟被美名為“城市文明之風”,“城管與攤販的理解與平等”,等等,豈不咄咄怪事!在這種風氣下,城管人員的工作壓力特別大。在這個新聞中,城管之所以“下跪”,是怕引起圍觀市民的誤會,假如攤販下跪而城管沒下跪,照片傳到網上,城管恐怕倒大霉了。由此想到,現在為什麼執法難,這與執法的嚴肅性得不到尊重與維護不無關係。
無論對執法人員還是對被執法人員,“下跪”都不能解決問題。對執法人員來講,不能因為被執法人員下跪求情了,就放棄原則不執法了;對被執法人員來講,也不會因為執法人員的“下跪”,就對執法心悅誠服了。因而,對執法中的“下跪”津津樂道,大加讚譽,是不足取的,甚至可能對執法的嚴肅性産生誤導。法治社會講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千萬不要用“理解平等”這類無原則的語詞“和稀泥”,搞那些有悖法治精神的“零碎”,實在沒意思。
城管執法的對象往往是弱勢群體,同情幫扶這些弱勢群體的最好手段是及早提高就業和社會保障水準,讓黨和政府的陽光普照他們,絕不是把城管與這些弱勢群體對立起來。(于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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