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文學雜誌《收穫》日前在微博宣佈:從今年第三期開始,決定提高作者稿酬,在原創作品“保護期”內,謝絕文選刊物轉載發表。《收穫》已與部分作者簽訂協議:提高作者稿酬,謝絕轉載。《收穫》本著對作家勞動尊重的態度,稿費開得很高,目前的稿費是千字400~500元。(5月23日《成都商報》)
毋庸置疑,傳統原創文學雜誌正在陌生化,即便類似于《收穫》這樣的知名雜誌也只能是只聞其名,未見其形,因為報攤上壓根就沒有出售。而人們熟悉的卻是《讀者》、《意林》、《青年文摘》這一類的選刊雜誌。而這一類選刊雜誌雖然也適時地推出了原創版,但依舊難掩選刊比原創更為盈利的尷尬現狀。
很明顯的是轉載容易導致資訊同質化,壓縮原創空間,影響原創媒體的影響力;最終導致原創媒體不得不與作者訂立攻守同盟,防止資源流失。如新聞中所言,《收穫》在支付原創作者千字400~500元的稿酬標準下,謝絕轉載。就目前市場環境而言,筆者以為還是行得通的,相信大部分作者也會欣然同意。
雖然,《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多數情況下,轉載並不需要特別授權,除非著作權人特別聲明不同意轉載,否則,想轉載的媒體盡可盡情發揮“拿來主義”精神,支付報酬是其唯一義務。
但是就筆者親身經歷而言,法律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執行,但是法律的執行也比較尷尬。
筆者入媒體這一行不久,時事評論也只是在近一段時間才成為筆者的主打項目,時評被紙媒尤其是網站大肆轉載早已成為眾多時評作者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時評的身份比較尷尬,提請修改著作權法的提案未見下文的情況下,姑且不予討論,幸好筆者也間或寫一些與文學相關的作品,也偶有轉載,能夠有幸現身説法。但是,與紙面上的法條所規定的相反的是,一是轉載筆者作品的報刊雜誌沒有一家聯繫筆者主動要求支付稿費,二是,當筆者細緻地找出當事媒體的聯繫電話,壓低聲音地説明稿費事由時,或遭遇閉門羹,或遭遇一番敷衍,有幾家勉為其難地答應了筆者的要求,隨後稿費單姍姍來遲,但稿費數額更令筆者汗顏。
令人汗顏的稿費或許是一些紙媒與網站肆無忌憚的原因,因為一旦作者找到府來,給幾個錢就能擺平,而這一切都是合法的。合法的成本如此微小,違法的成本更無需多言。
另一方面,當版權在作者個人手裏時,個人相對媒體而言無疑處於弱勢地位,導致媒體對個體維權不理不睬。
最後,由於我國法律對於轉載事宜規定過於籠統、不易操作,且法律對於侵權當事人的處罰過輕,也直接導致了侵權現象的氾濫。
2007年《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處被告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罰金。對於具體賠償標準,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治色彩被削弱,人治色彩濃厚。
對此問題,國外授權談判方式對我們解決報紙與網站間授權價格問題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當轉載問題産後後,由權利人和使用人各自的行業協會作為代表進行整體協商,如果逾期未能達成一致,則由相應政府部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授權價格標準,供雙方在此後的交易中予以執行。
而我國缺少相關的行業協會,並且在低稿費幾乎消滅了自由撰稿人這個群體時,更加無人關注轉載問題。而如收穫與作者訂立攻守同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行業協會的雛形,但願這一嘗試能夠經得起現實的考驗,這樣一來有利於理清媒體利潤與作者付出之間的關係,在法律滯後的情況下,這是一種值得稱讚和期許的自發調節。(台灣網網友:錢兆成)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