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微博中爆料,用皮革廢料制食用明膠的工藝方法早在1991年就申請了專利,到現在已整整21年。26日下午,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相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網《第一回應》欄目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受理過10件利用皮革廢料提取食用明膠的相關專利申請,其中2件曾獲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沒有處於有效狀態的相關專利。(4月27日新華網)
拔出蘿蔔帶出泥。如果説毒膠囊事件拖出近10位明星“藥品廣告專業戶”是一種放大效應,那麼,網友從智慧財産權局專利查詢發現食用膠工藝的製備材料為廢皮料獲得過專利,不僅使人們與當下關注的毒明膠的生産方式聯繫到了一起,而且覺得監管防護堤不是一兩處呈現豆腐渣,安全感幾乎無處存放。 網友稱“吃盡元素週期表”苦笑的調侃背後有多少憤怒與無奈。“爛鞋食用膠”曾經有過專利權的舊日輝煌,使“後毒膠囊時代”的追問直指智慧財産權等監管部門。
第一、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相關負責人別急於為本部門“洗泥”,應告訴公眾曾經獲得批准的專利産品是如何失效的。專利權在保護期限內的終止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年費,二專利權人拋棄、或者是專利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等原因,而導致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爛鞋膠專利”是自然的過期失效,還是在保護期內未續費或其他原因而被放棄專利權?“爛鞋膠專利”繳了多少年費,除了年費之外還向受理部門繳了多少錢?對方是直接申請的,還是通過代理仲介機構來申請?搞清楚這些,才能讓”爛鞋膠專利“的登堂入室真相大白,才能曝出專利受理背後可能存在的利益鏈條。
第二、《專利法》明確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即便是在十年前的技術條件下,智慧財産權部門也應該且能夠在審查申請過程中充分考量其鉻超標的問題可能給食用膠在食品中的添加使用帶給安全隱患。然而,在“爛鞋膠專利”的相關摘要説明中雖多次提及鉻元素,強調脫鉻工藝,卻未能發現食用明膠成品鉻含量的標注,那麼,憑什麼認定“含3價鉻和含6價鉻化合物的廢水是截然分開的,容易回收利用”?為何局受理過10件“爛鞋膠”專利申請只批准其中2件?另外8件基於何種原因被否決?從受理到批准何以長達近十年時間?這其中有無”跑部錢進“的潛規則?
再者、儘管智慧財産權授權之後沒有復審程式,但在“爛鞋膠專利”獲准後的2005年,有關部門出臺了《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産企業衛生規範》,明確禁止製革廠鞣制後的廢料用作食品明膠原料,為了避免政出多門,法規打架,造成下面無所適從,更重要的是作為任何時候都對人民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政府部門,也應對一些與新法規相抵觸的專利授權進行“回頭看”,對可能存在的超標風險作出科學評估,最終決定專利權的變更和存續,同時將最新的結果公諸於眾。然而,過去的幾年裏,非但公眾沒能看到這方面的資訊,網友曝光這一專利後,智慧財産權部門反而説專利獲准並不意味著進入生産云云以推諉責任。這不是將公眾當傻子嗎?有了專利權,又有利可圖的産品怎麼可能不進入生産領域?如果絕大多數申請者只要一個空頭專利權,從來不圖經濟效益,智慧財産權局早該關門了!
好在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已介入“問題膠囊”事件的調查,建議將“爛鞋膠專利”的前世今生列入調查之中,將“問題膠囊”事件背後的利益鏈和監管人員失職瀆職以及可能滋生的腐敗現象打出原形,給公眾一個説法。 (台灣網網友:梁江濤)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