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依法處置或銷毀。(1月28日《北京晨報》)
食品安全問題,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一直牽扯著國人的敏感神經。國家工商總局為何要出臺對即將過期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呢?是暗示消費者不買嗎?不是。即將過期的食品與過了保質期的食品有天壤之別,是可以放心入肚的,因而,也是可以銷售的。做“醒目提示”?是提示消費者:如果在保質期未過馬上消費就可以購買;如果購買後不馬上消費,食品就會過了保質期。這樣,消費者就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購買決定。
現在,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較強,購買食品都注意看包裝上的保質期。但一些食品企業往往把保質期印得歪歪扭扭、模糊不清。
顯然,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上述規定,無疑為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讓食品安全入肚又增加了一道“防火牆”,值得期待。
然而,我們也看到,目前所謂對即將過期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只是對消費者的一個善意提醒而已,落實起來不那麼容易,尚有一些“補丁”要打。如,何謂“即將過期”?是一天?還是兩天?還是幾天?再如,何謂“醒目提示”? 用什麼字體?多大字號?什麼顏色?在食品包裝的什麼位置?也不明確,可以有各種理解和詮釋,想像空間較大。還有,有包裝的食品可以在包裝上標明“醒目提示”,對那些散裝的食品,在哪標明“醒目提示”?
因此,工商部門要圍繞“食品是否過期”和“是否醒目提示”這兩個核心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及生産企業研究落實的具體“補丁”。如,食品過期不過期的科學界限,特別是對那些不容易變質變味的食品、散裝的食品,要有科學的説法,不能任由經營者自説自話,忽悠消費者。又如,即將過期食品除了要“醒目提示”外,可否建立即將過期食品銷售專區?即將過期食品雖然不是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但畢竟不同於剛出廠的新鮮食品,在價格上應當有區別。當然,工商部門還要關注過期食品的去向,防範廠家或商家挂羊頭賣狗肉,把過了保質期的食品換個包裝繼續銷售。(台灣網網友:于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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