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道德條款”幫明星戒毒

時間:2015-03-11 09:59   來源:新京報

  用商業合同的“道德條款”來管明星,不失為一個良性的“壓力傳導”機制:明星敢以身試法,吸毒、嫖娼,先得好好想想:自己承擔得起丟掉代言合同,甚至倒賠出鉅額賠償的責任嗎?如果不能,最好潔身自好。

  王學兵,“你這濃眉大眼的”竟然也陷入了吸毒醜聞中;而且他也像之前的尹相傑等一眾星那樣做過“禁毒義務宣傳員”。

  從去年開始的這一輪司法機關對明星涉毒、涉黃的嚴厲懲處中,李代沫、柯震東、房祖名、張默、尹相傑等眾多明星落網,公眾似乎有一些“審美疲勞”、無話可説了。説到底這些明星都是咎由自取,以身試法,難免身陷囹圄。

  只不過,從目前曝光的情況看,明星涉毒的事的確相當嚴重,那麼除了個案的嚴懲之外,公共政策層面上有沒有措施“敲打”一下明星,防止他們涉毒呢?

  之前,就有觀點認為,應該對涉黃、涉毒的“劣跡”藝人,實施“封殺”,不讓他們參加商演,停播他們參演的影視節目,讓他們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不過,就像李克強總理講的“有權不可任性”,無論是行政主管部門,還是行業協會,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對已受到法律制裁的“劣跡藝人”搞行業禁入。

  那麼怎麼辦?其實,可以動用“市場手段”對劣跡明星進行全方位的懲戒,明白向明星所面對的青少年提示:黃、賭、毒沾不得。

  什麼叫“市場手段”,就是在企業與明星簽訂代言、演藝的合同中,寫入明星不得違法的“道德條款”;如果明星在代言、演出期間,因為違法涉毒、涉黃受到司法機關處罰的,不僅合同要終止,還要向甲方做出賠償。因為代言明星涉毒,的確會嚴重傷害企業商品的商譽,造成嚴重的損害,所以代言合同中寫進“道德條款”也是企業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救濟手段。

  其實,目前很多大型企業與明星的經紀公司簽訂代言,很多都寫了“道德條款”,就是把明星吸毒、嫖娼等違法敗德行為,納入商業合同的管理範圍。比如説,當年張柏芝的艷照門爆發後,有報道稱,與張柏芝有合同的國內某品牌,就此起訴到法院,向張柏芝索償4150萬人民幣,最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之前,柯震東因為吸毒被警方處理之後,某冰激淩品牌公司就曾表示,會考慮向柯震東公司索賠。

  事實上,演藝市場越發達的地方,“道德條款”也就越發達、嚴密。比如説,在美國好萊塢,“道德條款”(moral clause)幾乎是所有的商演、代言合同的標配,甚至細化到不能離婚、不能分居、不能鬧緋聞的程度。

  總之,用商業合同的“道德條款”來管明星,不失為一個良性的“壓力傳導”機制:明星敢以身試法,吸毒、嫖娼,先得好好想想:自己承擔得起丟掉代言合同,甚至倒賠出鉅額賠償的責任嗎?如果不能,最好潔身自好;迫於“道德條款”的壓力,經紀公司也會嚴加管教明星。

  嚴懲明星涉毒、涉黃的司法風暴也有一年了,這種“商業風險”已經很明顯了。所以,公司法務們快去修訂代言合同,寫上“道德條款”吧!(徐明軒 法律工作者)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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