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11日發表社論指出,陳水扁等21名金改案被告,全獲臺北地院判決無罪;綠營名嘴鄭弘儀,為民進黨臺中市長參選人蘇嘉全競選站臺時對馬英九大爆粗口。這兩件不相干的事有個共同點,便是直接挑戰普世價值,如是非觀、道德觀、正義感。事情發生後,引起社會不安、憤怒、躁亂、鬱悶,其嚴重性遠超過事件本身。
社論説,臺灣人民不儘然全懂法律,但都明白“元首”卸任後,私人金錢多出十多億,而且這些錢多數洗到島外去,除非能證明另有家族企業大賺錢,或家中成員一再簽中樂透頭獎;否則,人民不可能接受卸任領導人成為大富翁的事實。
人民的認知,來自經驗法則,這個法則有著是非觀、道德觀和正義感。以周佔春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卻以“不似在人間“的言詞撰寫成判決書,為陳水扁等被告脫罪。人民細讀了判決無罪理由,誰都無法從經驗法則找出6億1千萬可以變身為政治獻金的合理性。公權力在握,法官應是道德最後一道防線,卻做出背離普世價值的判決,人民豈能認同?
鄭弘儀自稱媒體人,為特定政黨參選人選舉站臺,就已經踰越了媒體人應有的中立分際,但更嚴重的是,他不只一次在公開場合辱罵馬英九,用的是最不堪入耳的字眼。其關鍵不在於他個人喜不喜歡這位“元首”,或這位“元首”的理念如何不合他意,而是這位“元首”可不可以被這般辱罵?
社論指出,臺灣民主化後,“刑法”已無“污辱國家元首罪”。然而,在任何民主地區,用粗言穢語辱罵領導人都是不被允許的。如果(只是如果)臺灣有人和鄭弘儀一樣,在公開場合,用同樣“國罵三字經”去辱罵奧巴馬,相信“美國在臺協會”絕不會坐視。
“元首”代表國家,這不只是法律概念,更是價值概念;另外,“元首”是獲得多數選票産生的,其權位來源有其正當性、“憲法性”。這固然不表示“元首”不能被批評,但有必須共守的底線,“國罵”就踰越了底線,那3個字百分之百是人身攻擊,而且還攻擊“元首”的父母。鄭弘儀説是“對事不對人”,根本是狡辯胡扯。
馬英九當然有權控告鄭弘儀“公然污辱”,而且贏面很大。但馬若真如此,鄭弘儀一定成為綠營“天王”。想當然耳,會有人如法炮製,或反對黨邀集支援者數百人,一個接一個用同樣那三個字辱罵馬英九,然後等馬提告,馬一旦陷溺在如山坍水淹的官司裏,政務如何推動?世上豈有這樣的事?
社論指出,周佔春的判決、鄭弘儀的辱罵,居然獲得一些人讚賞,有人稱他們是“臺灣英雄”,或説“這才有臺灣味”。臺中市日前有市民用擴音器以鄭弘儀用過的那三個字辱罵胡志強,説明社會底層一些反道德、反正義、反是非的負面價值被召喚了出來,必然造成堅守正直、正當的人高度不安,當彼此對立、仇視情緒升高,社會恐怕必須付出動蕩不安的代價。
社論最後説,這兩件事看似對民進黨有利,其實不然。民進黨自蔡英文任黨主席後,其女性身份和相對於傳統民進黨人的暴戾行為較為節制,使“暴力政黨”惡名逐漸淡化,如今又喚起了人民的記憶,厭惡感便亦油然而生。這種感覺一定會在選舉中投射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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