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社論表示,在一個有企業家承認送了錢、高官的家族承認收了錢的案子裏,最後政府的決策也與送錢者的意願往同一個方向發展,不過,這裡面卻沒有發生任何可以被法規定義為行賄與收賄的行為。也就是説,有企業家送錢,高官的家人收錢,但沒有不法。這麼令人難以想像的事,如同天方夜譚一般!而它確實在臺灣發生了。這真的太神奇了。
全文摘編如下:
臺灣轟動一時的“二次金改”案,讓島內金融結構重新洗牌,甚至還造成企業家第二代逃亡、家臣企圖自殺的混亂事件。特偵組在2009年12月將“二次金改”與扁家洗錢案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在上個禮拜五,判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無罪。審判長周佔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綜合法規、大法官解釋及島內法政學者論述,臺灣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採概括規定,而“總統”職務不包括金融合併案,換言之,因為“二次金改”不歸“總統”管(當然更不歸“總統夫人管”),所以“總統”沒有權力決定“金改”結果,既然如此,收了錢的“總統夫人”要“總統”打電話給相關主管(李庸三)、或者傳話給金融業者(蔡萬才)等行為,就與“總統職權”行使無關,因此沒有職務上的收賄罪,所以送錢的沒事,收錢的也沒事。
可能很多人都會覺得,這個麵店老闆可真傻,他為什麼不跟張三説:“我管你點的是什麼,又換了什麼!你吃進嘴裏的面是什麼,我就收什麼錢。”
陳水扁家族到底有沒有收賄,關鍵是他到底有沒有收錢、有沒有意圖影響“金改”的結果,甚至於,當局的“金改”政策與那些送錢的人想要的結果是不是方向一致。臺灣沒有規定“總統”可以管金融,結果“總統”的太太還敢收錢、還要管,這種“第一家庭”不是應該是罪加一等嗎?不關你的事都可以收錢,那關你事的要怎麼辦?
這個法官的判決很人性吧!跟臺北合議庭周佔春等人的見解也蠻相似的。也就是説,重點不是陳水扁(的家人)與李四有沒有把公共領域佔為自己勢力範圍的事實,不是他們到底有沒有收錢,也不是他們收錢時有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有送錢有保祐”,而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説,其實“總統”是不能管金融業的,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説其實一般人是不可以圈地為王做停車場的,假如沒有,那陳水扁就沒事,那李四也沒事!所以,不但不知者無罪,就是明知故犯也無罪,因為法律沒説你可以管,就算你去管了,還跟人收了錢,也只是一場誤會罷了,誤會冰釋,大家原地解散就好,沒事的。
如果我們覺得張三太囂張、李四太誇張,那麼,跟企業界收錢以億計的陳水扁家族豈不更無法無天?聲援陳水扁的人在法院門口大讚審判長周佔春有勇氣,要做出這麼不合情、不合理的判決,周佔春的確需要有很大的“勇氣”─然而,如果我們對放過李四一馬的荒謬法官嗤之以鼻,那麼,對周佔春等人的邏輯又該作什麼想法?如果我們覺得那個拿張三沒輒的麵店老闆如同白癡,那麼,我們要怎麼忍受至少拿了新台幣6.1億元的陳水扁家族竟得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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