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角七億”暴露扁家死不認錯的真正心態

時間:2010-03-25 09:23   來源:台灣網

  吳淑珍説,扁家在瑞士的“海角七億”是“政治獻金”,必須匯至非檢方的信託帳戶、限用於支援“本土力量”及公益,她才願意配合匯回。吳淑珍還説,她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匯回這筆款項。

  臺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説,吳淑珍的這個公開聲明,顯示海角七億未匯回的責任全在扁家,更暴露了扁家死不認錯的真正心態。審理扁案上訴的“高院”法官,或者審理追加起訴部分的地院法官,應當要特別留意扁家各人的犯後態度,例如到底有沒有悔悟之意,在量刑時仔細斟酌。

  扁家在瑞士的七億元究竟是乾淨錢還是臟錢,當然不是扁家説了算,而是由法院判決來認定。法院若判決認定扁家貪污洗錢,瑞士的七億元(新台幣,下同)即是犯罪所得的贓款,依法應該要沒收、追徵,自當依法辦理;而扁家成員中被判有罪者,即有“法律上的義務”配合司法機關的行動。

  社論指出,扁家弊案第一審已判決有罪、目前上訴二審部分,除了“自由刑”以外,總計判決扁家應沒收或追繳、追徵的共計八億五千萬元,另判處罰金八億元,而黃睿靚被判緩刑,又須向公庫繳納二億元。其中,應沒收或追繳、追徵的八億五千萬元,就是法院認定的犯罪所得,法院並認定扁家已透過洗錢將犯罪所得存在瑞士銀行。至於目前判決尚未確定,為了保全將來判決確定後執行得到效果者,司法機關亦可扣押被告的財産。這就是司法機關得以扣押扁家財産的法律依據,也是扁家法律上義務的來源。只是因為錢在海外,公權力有所不及,要快點扣住錢就須扁家的配合,如此而已。

  事實上,扁家的鉅額贓款,有相當大的數目在扁第一任期內就已弄到手;若真的是要“用於支援本土力量及公益”,這麼長的時間,早就該拿出來了,又豈會等到東窗事發,贓款現形之後,為了臨訟脫罪,才説是要捐供“抗拒終極統一”之用?吳淑珍聲明中還特別説,扁家捐給民進黨十三億元云云,試圖利用捐款民進黨來合理化扁家的行為。然而,扁家捐給民進黨再多的錢,都和扁家自己貪污鉅額金錢不相干,況且,那些本就是外界捐給民進黨款項中的一部分;扁家當然可以一方面“轉”鉅款給民進黨,一方面自己大筆大筆地貪污。扁家捐款給民進黨,並不能證明扁家未貪污。

  社論最後説,扁家弊案已有部分判決有罪,司法機關依法必有追贓的義務和行動。扁家配合固然很好,扁家抗拒還是要追,對臺灣及其民眾來説,只是正義實現或早或晚而已,但對扁家來説,則是與量刑輕重的利害攸關。扁家該想清楚,一旦過了“高院”的事實審,就再也沒有罪責減免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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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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