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副教授唐永紅13日在華廣網刊文,分析兩岸投保協議的特色與意義。
全文內容如下:
8月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人在臺北簽署了歷經兩年多次磋商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文本(以下簡稱《投保協議》)。這是兩岸為有效保護與促進兩岸雙向投資所做的一個重要的制度化安排,也是兩岸落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後續商談的一個重要內容。《投保協議》在具備雙邊投資協議一般內容的同時,又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不僅將有助於促進兩岸雙向投資,為兩岸經濟合作注入新動力,也將為今後ECFA後續協商打下良好基礎,加速兩岸經貿領域的制度化合作。
《投保協議》得來不易
《投保協議》,為臺商最為期待,最早曾被預計在第六次兩岸“兩會”會談時簽署,但因雙方在投資保護與投資促進是否並重、投資人定義、投資人人身安全保障、投資爭端解決範圍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仲裁)部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能簽署。今年上半年,一度有消息稱第八次兩岸“兩會”預計在6月底舉行,並將簽署《投保協議》,後卻又因兩岸雙方在“投保協議”的一些細節問題——“無例外通報”等方面未能達成共識,“兩會”會談與簽署《投保協議》因而被迫推遲。
令人欣慰的是,在這一過程中,兩岸雙方考慮到簽署《投保協議》,推進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以有效保護與促進兩岸雙向投資,乃兩岸投資者高度期盼,並順應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雖面對諸多歧見與困難,但從未停止前進的步伐,而是秉持誠意與善意,針對彼此關切,深入商談,並互諒互讓。“兩會”經過八次正式磋商與多次小範圍溝通,歷經兩年,跨越 “兩會”兩次會談,終於達成一致意見。
值得肯定的是,為了達成共識,兩岸雙方都展現了巨大的誠意和善意,在磋商中互諒互讓。尤其是大陸,充分考慮到兩岸特殊情況,盡最大努力滿足了臺灣方面提出的需求。例如,原來爭議較大的“投資人定義”擴大到從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臺商;臺商“人身安全”24小時通報也以適當的方式得到體現;“投資爭端解決範圍”把政府對政府、投資人對政府、投資人對投資人三類爭端都納入協議規範;曾卡住雙方談判的癥結“爭端解決機制”仲裁部分也得到妥善解決。另外,《投保協議》在體現對赴大陸臺資的保護的同時,也對等體現了對赴臺陸資的保護;在強調投資保護同時,也根據ECFA第五條規定,加入了投資促進的內容,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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