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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臺灣無期徒刑的故事令人唏噓

2009年09月24日 08:11: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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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兩個被告,都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他們的社經地位卻處於極高與極低兩極化,故而刑期雖同,社會的反應卻不同;因反應不同,處境便也有異。現在臺灣那些關注人權者,應從他們的故事中,有所反省吧?

  臺灣《中華日報》今天的社論説,第一個被告名叫呂新生,他因為沒錢生活,1993年9月間持菜刀到住家附近一家雜貨店搶奪1105元及5包香煙,雜貨店老闆在抵抗中被他砍傷,經高院判決,被處以無期徒刑定讞。

  這個案子最近成為新聞,不是他的搶奪故事,而是呂新生在坐了13年牢後請求假釋,獄方才赫然發現,呂新生的司法程式根本沒有走完,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即使被告不上訴,法院亦應主動上訴。但承審法官未上訴,執行檢察官也疏于注意,即予發監執行。案經獄方送請二審重新審理,呂某改判8年,但他已多坐了5年牢,因此獲得冤獄賠償。

  呂新生因搶奪1千多元,而且也只將老闆砍傷,便被判處無期徒刑,固是當時“執法從嚴”所致,但犯行與刑罰不符比例原則是顯而易見的,但有人替他説過話?為他爭取過“司法人權”嗎?更荒謬的是,法官和檢察官玩忽職守,造成呂新生罪未定讞而坐牢達13年之久,如果呂新生社經稍有地位,何致於此?尤其令人不平的是,依“公懲法”規定,對公務員懲戒的追訴時效為10年,相關法官、檢察官失職已逾10年,因而無法做出任何懲處。

  另一個被告是陳水扁,他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他假借“總統”職權肆行貪污,其妻吳淑珍在他羽翼下大肆搜括財務,被查獲的不法所得多達數10億元。其子陳致中、其女陳幸妤也涉入不同的罪名,有的已起訴、判刑,有的還在偵查中。日前,陳水扁又爆出新案,特偵組查出他借外出訪問,將公款1千多萬元交給陳致中留學私用。1千多萬元,在陳家不法所得中不過區區之數,卻是呂新生被科以無期徒刑之不法所得的1萬倍。

  社論指出,陳水扁、呂新生所犯之罪都和金錢有關,但一個是數十億元,做案工具是“國家機器”;一個是1千多元,做案工具是菜刀。民進黨以“司法人權”為名支援陳水扁,更有支援者捶胸號啼,説陳水扁受到“司法迫害”,但陳水扁在看守所住獨居房,會客不斷,還能寫文章出書,連“放風”時都被保護,他的“司法人權”和其他被告相較可謂“高人一等”,何來“迫害”之説?再者,有綠營人士揚言,若高院不釋放陳水扁,便要糾眾上街抗議,民進黨也宣佈跟進。陳水扁支援者還在蔡守訓法官嘉義老家墻上噴漆,連他的母親也成為咒罵對象。行動的目的顯然是,如果陳水扁不被釋放,高院判其重罪,便是“司法不公”、侵犯“司法人權”。

  陳水扁、呂新生都是“臺灣之子”,都有“人權”,卻因社經地位不同,受到社會不同的對待。所謂“正義”、“公理”,為什麼只出現在陳水扁身上,沒有出現在呂新生身上?呂新生的故事反映出民進黨和陳水扁支援者的“勢利”,而綠營支援陳水扁的真正意圖不是人權正義、司法正義,根本是為了政治利益。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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