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欺淩同胞,何以面臨“終身監禁”

時間:2015-06-16 15:30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留學生欺淩同胞,何以面臨“終身監禁”

  美國大部分州都規定了損害人格尊嚴的行為屬於犯罪,而且犯罪的嚴重程度甚至不亞於直接侵犯具體的生命權或人身權。

  最近,一群留學生在美國加州欺淩同胞受到審判的新聞引發熱議。歸案的6名被告人中,有3人為未成年人,還有4名涉案中國留學生在逃;6名被告中的一位家長被指因涉嫌賄賂證人被抓;律師説,幾名被告不僅要繳納天文數字的保釋金,還面臨6項重罪起訴,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為什麼這些已經涉嫌犯罪的孩子及家長,會嚴重低估他們行為的後果?

  首先,在美國,一種行為是不是屬於犯罪,以及犯罪後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各州都有不同的規定。然而,萬變不離其宗的是,幾乎所有的法律都普遍重視保護屬於抽象權利的人格權。也就是説,大部分州都規定了損害人格尊嚴的行為屬於犯罪,而且犯罪的嚴重程度甚至不亞於直接侵犯具體的生命權或人身權。

  其次,超過80%的美國人相信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的,這使得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人格尊嚴作為人之為人的基本價值表現,讓美國人更容易接受侮辱人等於傷害人,剝奪人的尊嚴無異於在靈魂上殺死他,很多國人難理解的觀念。美國的法律對此有相應的體現。

  在新聞中,涉案的這些女孩,對她們的同胞使用了諸如“扒光衣服、用煙頭燙乳頭、用打火機燒頭髮、強迫吞咽沙子以及剃掉頭髮逼她吃掉”等極端行為,同時涉嫌普通的人身傷害和嚴重侮辱人格的兩類罪行,甚至後者的傷害還超過了前者,假如不考慮未成年人的因素,將可能面臨最高至終身監禁的刑罰。鋻於加州目前雖然保留有死刑,但是僅適用於一級謀殺等極少數犯罪,因此這個刑罰無疑是極其嚴重的。

  同樣,根據加州法律,“酷刑折磨”是一項重罪,對酷刑的懲罰是判處終身監禁,並處最高1萬美元罰金。同樣這些行為在中國,結局可能會大不一樣。據相關報道,類似新聞在中國學校中非常普遍,處理結果大都不痛不癢,甚至只是簡單的道德譴責和學校內部的紀律處分。

  這又是為什麼呢?

  眾所週知,我們的立法基於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與公眾的印象相反,中國刑法中最嚴重的罪名並非故意殺人,而是綁架。根據刑法的規定,綁架撕票的,一律判處死刑(包括死緩),而故意殺人的,卻可以在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中選擇。這樣一比較,似乎中國法律比美國法律還嚴格,但是中國的綁架必須是出於“勒索財物”或者“綁架人質”的目的。簡言之,只有為了錢才能構成綁架,否則就只是情節輕得多的非法拘禁。而在非法拘禁罪中,即使有侮辱、毆打情節,最高也只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法治文化的不同,讓心智不成熟的留學生在國外“水土不服”。最終,在法庭上缺乏起碼的敬重和懺悔;在法庭外又試圖花錢“擺平”,藐視司法,錯失了救濟機會。

  □張培鴻(刑事辯護律師)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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