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認識中華獨特價值觀

時間:2015-03-04 10: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如何把握我國傳統價值觀特別是社會層面的價值觀特色,是價值觀研究的重要課題。價值觀的特色一般是通過對不同理念和事物進行比較、選擇、取捨而顯示出來的。因此,我們討論中華價值觀的特色,就不能局限于中華文化本身,而要將西方文化特別是西方近現代價值觀作為比較對象。中華價值觀與西方近現代價值觀相比,主要表現出四大特色。

  責任先於自由

  中華價值觀強調個人對他人、社群甚至自然界所負有的責任,體現出強烈的責任意識。

  儒家的德行論比較發達,在春秋戰國時代已形成完整體系。其中的忠、信、仁、義、孝、惠、讓、敬等德行的基本取向,都強調個人承擔對他人、對社會的責任,如孝突出子女對父母的責任,忠突出盡己為人的責任,信突出對朋友的責任,等等。在儒家看來,個人與他人、與群體存在連續的關係,必須積極承擔自己對對方的責任,這是一種美德。

  中華價值觀注重關係的立場與個人本位的立場不同,它主張個人與他方構成關係時不能以自我為中心,而應以自我為出發點、以對方為重,個人利益要服從責任的要求。人常常為承擔責任而忘我,責任往往成為個人社會實踐的重要動力。這樣的立場就是責任本位的立場。同時,由於個人處於社會關係網中,與多種對象結成各種關係,因此個人的責任是多重的而不是單一的;個人有多少角色,就相應地承擔多少責任。

  中華價值觀十分注重責任擔當。孟子講,君子自任以天下為重。從先秦的士君子到漢代的士大夫,都突出責任意識,強調個人對天下國家的責任,而不是突出個人自由。在漢代到宋代的士大夫中,責任意識的代表就是范仲淹提倡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此後,明代士人提出“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明清之際顧炎武提出“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清代林則徐提出“茍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都為人們所熟知,對社會帶來深遠影響。

  在西方近現代主流文化中,人權是個人對國家和政府提出的道德、政治要求,更多涉及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卻無法界定個人對家庭、他人、社會的責任和義務。這種權利觀念是西方近現代自由主義哲學的核心,是西方近代市民社會和政治發展的産物。但它把焦點集中在個人對社會的要求,而忽視個人對社會的責任;集中在個人對自己權利的保護,而忽視個人也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責任。

  義務先於權利

  西方近現代價值觀非常強調個人權利的優先性,而中華價值觀特別是儒家價值觀更強調義務的優先性。

  現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梁漱溟認為,中國文化在人和人的關係中強調義務為先,互相承擔義務是中國倫理的一個根本特色。他認為西方近代以來個人主義盛行,形成一種個人本位的社會,不勝其弊,而中國則以倫理為本位。他説:“人生必有其相關係之人,此即天倫;人生將始終在人與人相關係中,此即倫理。親切相關之情,發乎天倫骨肉;乃至一切相關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情誼所在,義務生焉。父義當慈,子義當孝,兄之義友,弟之義恭,夫婦朋友至一切相關之人莫不自然互有應盡之義。倫理關係即表示一種義務,一個人似不為其自己而存在,而以對方為重。近世之西洋人反是,處處形見其自己本位主義,一切從權利觀念出發。”

  梁漱溟認為,中國人的倫理特別強調義務感。這種義務感是開放的,從家庭可以放大到宗族、社區,再到郡縣、國家、天下、宇宙。以義務為基本取向的德行不強調張揚個人權利,而主張努力承擔對他人的義務、履行自己肩負的責任。這種義務取向特別表現為如何對待自己與他人的關係。在他看來,西方是個人本位,強調以自己為主;中國則是義務為主,強調尊重對方,“從個人本位出發則權利的觀念多,從尊重對方的意思出發則義務的觀念多。”

  在現代社會,個人生存發展權利為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當然也為社會價值觀念所承認。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權利是最重要的價值,或社會價值觀僅僅為個人權利提供支援。在價值和倫理問題上,權利話語和權利思維是有局限性的,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價值觀甚至是當今眾多問題産生的根源之一。權利話語往往聯繫著個人主義。個人主義的權利優先態度,其基本立場是把個人權利放在第一位,認為個人權利優先於集體目標和社會共善。在這樣的立場上,個人的義務、責任、美德都很難建立起來。個人權利優先的主張過分強調保障個人的自由,而忽視促進個人對社會公益的重視,不能正視社會公益與個人利益的衝突,因而對於現代社會健康運作來説弊大於利。

  群體高於個人

  春秋時期,我國思想家已明確提出以人為本的觀點。西方在文藝復興之後也倡導以人為本,但西方近代的人本主義更多強調以個人為本;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不主張以個人為本,而是強調以群體為本,強調群體在價值上高於個人。

  在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看來,個體不能離群索居,一定要在群體之中生存生活,其道德修為也要在社群生活中增進。超出個體的最基本社群單位是家庭,擴大而為家族、社區以及各級行政範疇,如鄉、縣、府、省,直至國家。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特別重視家庭價值,而家庭是個體向社會發展的第一個社群層級。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強調個人價值不能高於社群價值,強調個人與群體的交融、個人對群體的義務,強調社群整體利益的重要性。我國古代思想家沒有抽象地討論社群,而是用“家”“國”“社稷”“天下”等概念具體表達社群的意義和價值;“能群”“保家”“報國”等眾多提法都明確體現社群安寧、和諧、繁榮的重要性,凸顯個人對社群和社會的義務,強調社群和社會對個人的優先性和重要性。在表現形式上,對社群和社會優先的強調還通過“公—私”的對立而得以體現:個人是私,家庭是公;家庭是私,國家是公;社群的公、國家社稷的公是更大的公,最大的公是天下的公道公平公益,故説“天下為公”。

  總之,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是在一個向社群開放的、連續的同心圓結構中展現的,即個人—家庭—國家—世界—自然,從內向外不斷拓展,從而包含多個向度,確認個體對不同層級的社群所負有的責任和義務。《論語》講“四海之內皆兄弟”,《禮記》提出“以天下為一家”。如果説家庭關係是中國人的基本關係,則我國古人早就把家的概念、家的關係擴大、擴充了。

  現代西方自由主義道德的中心原則是個人權利優先,主張人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從事活動,認為以一種共同的善的觀念要求所有公民是違背基本個人自由的。而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強調社會共同的善、社會責任、有助於公益的美德。社群與個人、責任與權利是不同的倫理學概念,反映不同的倫理學立場,適用於不同的價值領域。在當代社會,我們應堅持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以社群和責任為中心的立場,在贊同自由、人權的同時,毫不含糊地申明不贊成個人優先的立場。

  和諧高於衝突

  與西方文化和西方價值觀相比,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更強調社會和諧、以和為貴,追求和而不同。

  春秋時期的史伯提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形成了中華文化“和而不同”的思想。“和”所具有的和諧的意義,在我國文明發展早期就有了。《尚書舜典》記載,帝舜命其樂官通過詩歌音樂,達到“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這説明我國古人已了解音樂促進和諧的作用,體現了早期智者對宇宙和諧的嚮往。我國古人反覆以聲樂之和比喻世界各種事物之間的和諧,從而成為一種普遍追求。如《左傳》中説:“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可見,我國古人將音樂的和諧作為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族群與族群、人與天地等關係的模型,對“和”的追求塑造了中華文明的思維方式、價值取向。

  這一思想對儒家也産生了重要影響。儒家經典《禮記樂記》説:“樂者,天地之和也;禮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別。”這表明,人類的和諧在根本上來源於天地的和諧,即自然的和諧。和諧是一切事物的生成原理,沒有和諧就沒有萬物化生,和諧的實現有著深刻的宇宙論根源。宋代哲學家張載曾説,“有象斯有對,對必反其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強調從對立到和諧不僅是天地的法則,也是社會、人生中具有普遍意義的原理。

  把追求永久和諧作為對待外部世界的態度,在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中同樣源遠流長。《尚書堯典》提出:“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以後,“協和萬邦”便成為中華世界觀的典範。類似的説法還有“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周禮天官冢宰》)。孔子把“和”作為同外部世界交往的原則,提出“‘柔遠能邇,以定我王’,平之以和也”。構建一個和平共處的世界,是中華文明幾千年來持續不斷的理想。

  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漢代以後被表達為“天人合一”,成為中華文化的價值理想。所謂“天人合一”,就是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合一,注重人道(人類社會法則)和天道(宇宙普遍規律)的一致,不主張把天和人割裂開來。天人合一思想不強調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不主張天、人對立,而主張天、人協調。根據這種思想,人不能違背自然,而應順從自然規律,使自己的行為與自然相協調。我國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一方面注重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注重人在自己身上體現自然的本性,致力於人與自然統一併與自然融為一體;另一方面主張人主動配合天地的生生變化,在與自然相協調的同時協助並促進宇宙的和諧與發展。這種追求人與自然和諧的思想,對糾正無限制地征服自然、不顧及環境與生態平衡的觀念,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在西方文化和西方價值觀中有一種衝突意識,總想用自己的力量,以自我為中心,克服非我、宰制他者、佔有別人。因此,在西方歷史上宗教戰爭非常殘酷,中國則沒有出現過那樣的宗教戰爭。可以説,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其文化根源都不在東方。總體來講,同西方文化和西方價值觀相比,中華文化和中華價值觀強調和諧高於衝突。

  (作者為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院長)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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