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追逃追贓將成為反腐常態

時間:2014-10-15 08:24   來源:中國網

  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推進,當國內反腐之“籠”越扎越緊之後,一些貪官不斷感受到反腐壓力,傾向於選擇“失聯”策略,企圖“一走了之”,把境外作為自己的“避風港”和“安樂窩”。貪官的外逃,不僅帶走鉅額經濟財富,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損害政府威信,引發仇官、仇富心理,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直接關係到國內反腐的政治影響力,關係到中央反腐承諾的兌現程度。正如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黃樹賢所言:“追逃追贓工作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內容,是遏制腐敗蔓延的重要一環。”

  如何阻斷貪官外逃和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一直是我國反腐敗的重點工作。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中央紀委工作報告也指出,強化與有關國家、地區的司法協助和執法合作,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強調,今年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化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加大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贓力度。這表明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將成為一個反腐常態。

  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整合不同部門的資源和力量,“組織”則是整合這些不同資源和力量的制度平臺。從本質上説,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屬於一種任務型組織,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則屬於任務型組織的執行機構。任務型組織的特點在於以問題為導向,以任務為核心,在資源獲取、組織結構、運作機制、管理方式等方面不同於常規組織,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具有的任務型組織特徵,有利於應對具有不確定的腐敗風險問題。

  作為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由中央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負責人組成。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承擔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包括統一研究反腐敗追逃追贓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綜合分析外逃案件資訊、組織開展重點個案追逃追贓、推動建立追逃追贓國際合作網路等。下一步,還將通過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加強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等方式,控制外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成立,説明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已正式開啟,這既向社會公眾傳遞了國際追逃追贓信心,給社會公眾帶來了新的反腐希望,也無形中向心存僥倖的腐敗分子施加心理震懾。俗話説,“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開展,無疑給外逃貪官敲響了喪鐘,讓他們早早落到“要還的”下場。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確立了被轉至境外的腐敗資産必須返還的原則和腐敗資産追回機制,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産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産、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産、資産的返還和處置等。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受國際反腐體制限制,我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仍面臨著眾多制度壁壘和困境。可以説,在國際規則“他定”的情況下,追逃追贓工作需要我們改變原有的思維模式,用世界視野和國際思維來處理具體問題,並用中國經驗和成果來影響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執行,否則,追逃追贓工作將面臨更多的“不適應性”。由“不適應性”到“可適應性”,再到“遊刃有餘”,恰恰是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所要關注和承擔的。

  截止目前,我國已與3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與51個國家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與93個國家簽署了檢務合作協議或諒解備忘錄,與189個國家建立了警務合作關係,向27個國家的30個駐外使領館派駐了49名警務聯絡官,並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建立了司法與執法合作機制,初步構建了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網路。但細心考察可以發現,與我國簽署條約或協議的國家主要集中于周邊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而貪官所“嚮往”的西方發達國家在此列的卻很少,這不能不令我們感到擔憂。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經濟成本高、工作量大,而且涉及與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銜接和司法合作,時間跨度長。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成立將使追逃追贓工作上升至與查辦案件一樣重要的反腐地位。

  不可否認,國際追逃追贓必須畢竟屬於“亡羊補牢”策略,與其事後“追逃”,不如事前“防逃”,把貪官及其贓款阻擋在國門之內,不斷扎牢防逃防贓的制度籠子。下一階段,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實現國際追逃追贓與國內防逃防貪的統一,形成“不敢逃、不能逃、不易逃”的有效機制。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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